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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三元基因:监事会制度2022-10-27  

                        证券代码:837344          证券简称:三元基因        公告编号:2022-056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

案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
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
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
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被
北交所公开谴责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
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八条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二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监事人数。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委托方式应以书面形式委托,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委托
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尽职守。连续
两次(含两次)未尽职守的监事,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
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的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的,视为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会议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的决议应转达给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
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义务时了解公司的商业秘
密和监事会审核的议案,公司未依法公告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未定义的词语、简称应与《公司章程》中相关词语、简称
的释义相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
则进行修订。
    本规则的制订及修改,由监事会提出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