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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三元基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0-27  

                        证券代码:837344         证券简称:三元基因         公告编号:2022-060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

案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

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以下简称“《指引第6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

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报送等内幕消息管理相关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管理的第

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股权激励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

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

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

知情,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范围;
    (八)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

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

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

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登记表》,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并在向北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还应按照北交所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 筹划重大事

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和北交

所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

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在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
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

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北交

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董事会秘书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

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并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重大信息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

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前,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

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

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
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核实后将依据

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

监会派出机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