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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享科技: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12-07  

                        证券代码:839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1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
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以及《公司章程》的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
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
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状况、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未来发展战略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
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
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和诉求,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要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中小股东的意见。

    (4)公司按照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
股东分配股利。

    (5)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6)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
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前项规定适时依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修改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
披露;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3、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
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
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
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
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
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
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
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