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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同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所关于同享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04-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同享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
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2 年 2 月 7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
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已经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发出的本
次发行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进行说明。现本所就发行人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称为“补充期间”)发生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事项,出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或“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一部分仅对北交所反馈意见提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变化情况进行更新;第二部分仅对与本次发行相关法律事
项在补充期间内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对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将不再重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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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修
改、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
一致的部分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关释义或简称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本所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
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第一部分:对反馈意见回复的更新

    问题 4.向关联方购买募投用地的合理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信息,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为发行人向关联方收购所得。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高华精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资产收购协议,
收购高华精密位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路以南,益字路以北的实物资产,包括土
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该资产账面原值总额为 1,909.95 万元,账面净值总额为
1,685.71 万元,经评估后,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 2,278.00 万元。目前该块土地的权属变
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前述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资产的背
景、目的,资产的具体情况、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方式等;结合公司原有土地和厂房
使用、规划情况,充分说明收购上述资产的必要性、合理性、评估价格高于账面价值
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利益输送的情形;(2)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的用
地计划、募投用地权属变更手续的进展情况,用于“年产涂锡铜带(丝)15,000 吨项目”
是否符合相关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并说明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公司拟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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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前述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资产的背景、目的,
资产的具体情况、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方式等;结合公司原有土地和厂房使用、规划
情况,充分说明收购上述资产的必要性、合理性、评估价格高于账面价值的原因及合
理性,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1、本次收购资产的背景

    近年来全球各国相继推出多项政策,大力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建设,宏观政策的支持
为行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从全球市场来看,近年来全球光伏发电市场稳步增
长,以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行业逐渐成为替代传统化石能源的重要力量。根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
见》,到 2025 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
幅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20%左右;到 2030 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取得显著成效,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
12 亿千瓦以上;到 2060 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
体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80%以上。
开发利用非化石能源是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主要途径,我国把非化石能源放在能源
发展优先位置,大力推进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太阳能具
有清洁、可再生等特性,是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能源动力。

    根据欧洲光伏产业协会数据,全球光伏新增装机从 2017 年的 99.10GW 增长至 2020
年的 138.2GW,期间复合增速达 11.72%,预计 2025 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在乐观情况下
将达到 346.7GW,未来 5 年依旧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数据,
2020 年我国光伏新增装机量已达到 48.2GW,较 2019 年同比增长 60.08%,预计到 2025
年我国光伏新增装机量达 90-110GW。我国光伏产业总体呈现稳定上升的发展态势,随
着光伏平价上网时代的到来,叠加碳中和目标的积极政策影响,光伏行业将进入快速发
展阶段。未来随着太阳能光伏行业快速发展,太阳能光伏焊带的需求也将随着太阳能光
伏新增装机量的不断增加而逐步释放。公司有必要抓住行业快速发展的机遇,迅速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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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提高市场份额。

    2、本次收购的目的

    (1)本次收购有利解决发行人业务独立性问题,减少关联交易

    本次收购之前,高华精密尚未开展实质经营业务,发行人由于自身生产规模的不断
扩大及自有仓库已趋于饱和,为了更加有效进行仓库管理,同时满足日常增长的订单需
求,双方协商租用关联方高华精密位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路南侧益字路北侧一、
二层厂房 6,199.50 平方米作为仓储用途,租用宿舍楼 2,248.15 平方米用于员工宿舍,租
赁价格系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租赁价格公允。本次资产收购完成后,前述租赁房产成为
发行人拥有完整所有权的资产,将解决公司业务独立性问题,减少关联交易,降低关联
交易风险。

    (2)本次收购有利于发行人迅速抓住市场机遇,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目前全球主要经济体都朝向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向,实现低碳可持续发展,做好碳达
峰、碳中和工作是各国政府共同努力的目标,各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发展规划并推出了
相应政策。当下光伏行业正处于上升景气期,发行人有必要抓住机遇,迅速扩大产能,
占领市场。而高华精密现有的空置土地及厂房有利于公司迅速投入组装产线进行扩产,
并且有利于发行人减少重新申请土地、环保、建设厂房等时间成本。因此,本次项目的
实施符合公司股东利益。

    基于上述,当前光伏行业的整体市场发展前景良好,为满足下游客户未来扩张带来
的产品需求,发行人拟收购高华精密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以缩短公司扩
张产能的建设周期,从而快速实现对客户的产能配套及产品供应,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发行人本次拟以购买配套成熟的土地和厂房的方式加速产能建设布局,不仅快速满足客
户的业务需求,同时也可以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中长期发
展战略。

    3、本次收购资产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本次收购资产为位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路南侧益字路北侧的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具体情况如下:

资产名                                                                    使用权     他项
         产权证书号码    权利人   座落      面积(㎡) 用途    使用期限
  称                                                                      类型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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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                                                                       使用权    他项
          产权证书号码   权利人    座落       面积(㎡) 用途    使用期限
  称                                                                         类型      权利

国有建
                                              宗地面积: 工业   2065 年 05
设用地                                                                        出让      无
                                              13,342.10 用地    月 15 日止
使用权    苏(2021)苏
                                  吴江经济
          州市吴江区不   苏州高
房屋所                            技术开发
             动产权第    华精密               建筑面积:
有权-幢                           区益堂路               工业       -         其他      无
                         机械有                 6,199.56
  号2       9004014 号            南侧益字
                         限公司
                                    路北侧
实物资
                                              建筑面积:
产-幢号                                                  工业       -         其他      无
                                                2,248.15
   3

注:交易标的除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外,另包括围墙、道路等 6 项地上附属设施。

    4、本次收购资产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方式

    发行人本次资产收购委托了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拟收购资产于评估
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出具苏华评报字【2022】第 002
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为:投资性房地产—房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采用成本
法、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采用成本模式计量)采用市场法。

    (1)投资性房地产—房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 号),房地产的评估方法
一般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
等情况对评估方法进行选择。

    对于建造在工业用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对其进行实地勘查和类似房地产调查后,
评估人员认真分析了影响评估对象价值的相关因素,由于难以搜集到目前与评估对象所
处地段、类型、结构、用途相同的类似交易案例,故无法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难以搜
集到足够的近期园区内类似标准厂房和食堂宿舍的租赁案例,无法采用收益法进行评
估。故本次只能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即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
被评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
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从中确定委评对象价值。

    (2)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还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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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

     评估人员在对委评宗地进行实地勘察和类似工业用地调查后,在同一供需圈内相邻
地区或类似区域内能搜集到不少与委评宗地用途相同、土地利用条件基本一致的近期正
常交易案例,故可采用市场法对其进行评估。即根据替代原则,将委评土地与在评估基
准日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土地交易案例进行对照比较,并依据后者已知的价
格,参照该土地的交易情况、日期、区域以及个别因素等差别,修正得出委评土地评估
基准日地价。

     经评估,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苏州高华精密机械有限公
司拥有的实物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 2,278.67 万元。

     3、结合公司原有土地和厂房使用、规划情况,充分说明收购上述资产的必要性、
合理性、评估价格高于账面价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利益输送的情
形

     由于公司生产规模扩大,发行人现有的位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路南南侧的土
地和厂房使用已经趋于饱和,同时基于土地出让时限定的规划条件,现有土地上已无法
实现厂房的改扩建。为更加有效进行库存管理,发行人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即租用相
邻公司高华精密的厂房,用作仓储用途。2020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与高华精密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双方协商租用厂房面积 6,199.56 平方米,每月租赁单价 20 元/平方米(不
含税),按月开票并按月支付租金,租赁期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2020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与高华精密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协商
租用厂房面积 6,199.56 平方米、租用宿舍楼面积 2,248.15 平方米,每月租赁单价 18.35
元/平方米(不含税),按月开票并按月支付租金,租赁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前述租赁均属于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租赁物即为发行人本次收购的资
产之一。

     发行人本次收购其此前租用的配套成熟的高华精密厂房用于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
建设,将大幅减少重新申请土地、环保、建设厂房等时间成本,有利于公司抓住行业快
速发展的机遇,迅速扩展产能,提高市场份额,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减少
关联交易,优化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华评报字【2022】第 002 号《资产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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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发行人本次收购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总价(市场价
值)为 2,278.67 万元,较该收购资产账面资产净值 1,685.71 万元高 592.96 万元,增值
率 35.18%,本次收购的资产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高华精密于 2015 年取得,高于
账面价值的原因系持有期间土地升值所致,具有合理性。

    2022 年 1 月 6 日,发行人与高华精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资产收购协议,确定本次
交易价格为 2,278.00 万元,本次交易定价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以评估结果作为
参考依据,交易定价公允。

    2022 年 1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购买苏州高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2022 年 1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购买苏州高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收购高华精密位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
路以南,益字路以北的实物资产具有必要性、合理性、评估价格高于账面价值的原因系
本次收购的资产中高华精密持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持有期间土地升值所致,具有
合理性,本次资产收购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显失公平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的用地计划、募投用地权属变更手续的进展情况,用于“年
产涂锡铜带(丝)15,000 吨项目”是否符合相关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并说明如无法
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公司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1、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的用地计划、募投用地权属变更手续的进展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涂锡铜带(丝)15000
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发行人“年产涂锡铜带(丝)
15,000 吨项目”拟建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路以南,益字路以北地块,计划由发行
人向关联方高华精密收购现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取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预审表》,苏州市吴江区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均已在《国
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预审表》上签章同意本次土地使用权转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本次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手续已办理完成,公司已取得苏 2022 苏州市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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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不动产权第 9019826 号《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至 2065 年 5 月
15 日止。

    2、用于“年产涂锡铜带(丝)15,000 吨项目”是否符合相关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

    发行人“年产涂锡铜带(丝)15,000 吨项目”拟购买土地使用权用地性质为工业
用地,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城市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发行人向
高华精密购买该土地使用权后,并不改变该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及规划用途,根据公司已
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该土地使用权性质仍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且苏州市吴
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均
已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预审表》上签章同意本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拟购买募投用地用于“年产涂锡铜带(丝)15,000 吨项目”符合相关土
地政策及城市规划。

    3、说明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公司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
影响

    公司已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年产涂锡铜带(丝)15,000 吨项目”拟建于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路以南,益字路以北地块,由发行人向关联方高华精密收购
现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取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符合土地政策、
城市规划;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不存在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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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补充期间发行人的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2021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本授权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
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且该等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限内,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北交所的审核,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需暂停发行、终止发行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北交所上市公司,符
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
发行依法应满足的基本条件逐项重新进行了审查。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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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与发行人已
发行上市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价格超过票
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时间、
发行种类及数额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
《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
开方式发行股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

    (1)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
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根据审计机构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有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重要缺陷。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
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
定的行为。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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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发行人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1)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财务报表,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以及 2021 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分别
为 2,948.54 万元、5,977.04 万元、4,803.88 万元,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

    (2)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众环审字(2020)330011 号《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1)3310148 号《同享(苏州)电子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2)3310011 号《同享(苏州)
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财务报表,发行人报
告期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其主营业务的经营,且主要来自于与非关联方的交易。发行人
的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发行人主要从事高性能光伏焊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发行人说明,
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
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
化。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
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3、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众环审字(2022)3310011 号《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
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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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
//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全国股转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北
交所网站(http://www.bse.cn/index.html)等相关网站公示信息,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
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违规经营、或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而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与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
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
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4)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
除。

    (5)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6、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本次发行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已
经董事会审议,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内容发表
独立意见。监事会已对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说明书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
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发行证券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定价原则及发
行价格、限售安排、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
授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等事项予以决议。本次发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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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
《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具备法律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且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
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
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已经履行
了有关审计、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的独立性未发生重
大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
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
严重缺陷。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情

况。

    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更。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具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持有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本次发行前后不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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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注册资本及股本变更。

     八、发行人的业务
    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跟据审计机构出具的众环审字
(2020)330011 号《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众
环审字(2021)3310148 号《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众环审字(2022)3310011 号《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
告》,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主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80,262.49           62,483.26       40,908.26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79,441.22           61,920.70       40,401.69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8.98              99.10            98.76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持续经营能力未发生重大
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
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变动如下:

    新增关联方: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苏州长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赵敏昀持股 50%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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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际骞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陈静持股 60%的企业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以及审计机构出具的众环审字(2020)330011 号《同享(苏州)电
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1)3310148 号《同享(苏
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2)3310011 号《同享
(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销售产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销售行为。
    2、采购产品

    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金额(元)          金额(元)      金额(元)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
                           电缆                      -     295,440.94       206,575.00
      限公司

江苏高华精密机械有
                           电费                      -    1,625,929.26      947,177.02
      限公司

江苏高华精密机械有
                         厂房租金         1,860,185.76     455,013.60                 -
      限公司

         合计                             1,860,185.76    2,376,383.80    1,153,752.02

    由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自有仓库已趋于饱和,为更加有效进行库存管理,发行人
拟租用相邻公司高华精密的厂房,用作仓储用途。2020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
高华精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协商租用厂房面积 6,199.56 平方米,每月租赁单
价 20 元/平方米(不含税),按月开票并按月支付租金,租赁期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2020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高华精密重新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双方协商租用厂房面积 6,199.56 平方米,租用宿舍楼用于员工宿舍面积
2,248.15 平方米,每月租赁单价 18.35 元/平方米(不含税),按月开票并按月支付租金,
租赁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2020 年 8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和表决通过了《关于向苏州高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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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厂房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前述租赁发行人按市场公允价格向关联公司支付租赁费,
  交易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最近三年发行人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   目
                                      金额(元)           金额(元)           金额(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961,628.89         2,694,126.38         1,694,299.57

         4、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债务尚未结清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合同金额        担保债务余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起止日期         债务性质
                                   (元)              (元)

陆利斌、                                                             2021 年 3 月 16 日至
           同享科技   江苏银行   5,000,000.00        5,000,000.00                              短期借款
  周冬菊                                                              2025 年 3 月 18 日

陆利斌、                                                             2020 年 12 月 1 日至
           同享科技              50,000,000.00
  周冬菊                                                              2024 年 1 月 15 日

苏州高华
                                                                     2020 年 12 月 1 日至
精密机械   同享科技   华夏银行   21,000,000.00       11,500,000.00                             短期借款
                                                                      2024 年 1 月 15 日
有限公司

亨通集团                                                             2020 年 12 月 1 日至
           同享科技              15,000,000.00
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15 日

陆利斌、                                                             2021 年 5 月 25 日至
           同享科技              10,000,000.00       10,000,000.00
  周冬菊                                                              2024 年 5 月 25 日

陆利斌、                                                             2021 年 9 月 22 日至
           同享科技   浦发银行   50,000,000.00       20,000,000.00                             短期借款
  周冬菊                                                              2024 年 9 月 22 日

                                                                        2021 年 10 月 27 日
陆利斌、
           同享科技              50,000,000.00       20,000,000.00      至 2024 年 10 月 27
  周冬菊
                                                                                日

                                                                        2021 年 11 月 19 日
陆利斌、
           同享科技   民生银行   30,000,000.00       3,000,000.00       至 2024 年 11 月 19    短期借款
  周冬菊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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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1 年 12 月 13 日
陆利斌、
            同享科技              30,000,000.00     2,000,000.00      至 2024 年 12 月 13
  周冬菊
                                                                              日

                                                                      2021 年 12 月 14 日
陆利斌、
            同享科技              30,000,000.00     2,000,000.00      至 2024 年 12 月 14
  周冬菊
                                                                              日

                                                                      2021 年 12 月 14 日
陆利斌、
            同享科技              30,000,000.00     1,000,000.00      至 2024 年 12 月 14
  周冬菊
                                                                              日

                                                                      2021 年 10 月 27 日
 陆利斌     同享科技              20,000,000.00                        至 2025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                     12,000,000.00                            应付票据
                                                                      2021 年 10 月 27 日
 周冬菊     同享科技              20,000,000.00                        至 2025 年 4 月 27
                                                                              日

                                                                      2020 年 12 月 21 日
 陆利斌     同享科技              30,000,000.00
                                                                      至 2025 年 3 月 9 日
                       招商银行                     10,000,000.00                            应付票据
                                                                      2020 年 12 月 21 日
 周冬菊     同享科技              30,000,000.00
                                                                      至 2025 年 3 月 9 日


 合计                                               96,500,000.00


          5、关联方资金拆借

          ①最近三年,发行人向关联方借入资金情况如下:

                                                                                         金额:元

                   关联方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苏州同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600,000.00

   陆利斌                                                   -       9,050,000.00       320,000.00

   苏州亨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
                                                            -                  -    10,800,000.00
   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因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向关联方拆借资金,陆利斌及同友投资借款给发行人
  未收取利息,发行人向亨通担保的借款以票据质押方式提供担保,借款利率参照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资金拆借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或者严重影响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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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独立性、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②最近三年,发行人向关联方借出资金情况如下:
                                                                                     金额:元

           关联方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苏州高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         500,000.00

    2019 年 2 月 2 日,发行人与高华精密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高华精密向发行人
拆借资金人民币 50 万元,借款利率为年息 6.50%,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2 月 2 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截至报告期期未,高华精密已归还上述款项并支付相应期限的利息。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和表决通过了《关于补充确
认 2019 年 2 月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9 年 5 月 16 日,
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予以补充审议。上述资金占用情
形已经股东大会补充审议通过,未对发行人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最近三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往来余额情况如下:

    ①应收款项

                                                                                     金额: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
    预付账款                              53,000.00                      -                -
                        有限公司

    ②应付款项

                                                                                     金额: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苏州高华精密机械
                                                       -    671,973.60       121,265.49
                        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
                         陆利斌          161,252.42                      -                -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占发行
人当期营业利润及营业支出的比重较低,未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未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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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发行人已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
行了信息披露。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除下述变动外,发行人未进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
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设备、房屋租赁的重大资产处置,发行人主要财
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一)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收购的募投用地及其地上建
筑物已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取得编号为苏(2022)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权第 9019826
号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证书具体信息为:坐落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路南侧
益字路北侧,不动产单元号为 320509400061GB00028F99990001,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其他,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面积为土地使
用权面积 13342.10 ㎡/房屋建筑面积 8447.71 ㎡,使用期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65
年 5 月 15 日止。
     (二)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新获得了 8 项专利,具体如下:

                                                                                        他
序                  专利权   专利                                         取得   法律   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人     类型                                         方式   状态   权
                                                                                        利

     一种分段圆
                                                                                 专利
     形焊带加工     同享科   实用   20212247                              原始
1                                               2021-10-14   2022-03-18          权维   无
     用连续上锡       技     新型    0912.3                               取得
                                                                                 持
       装置

     一种适用于
     光伏组件的                                                                  专利
                    同享科   实用   20212247                              原始
2    梯形焊带坡                                 2021-10-14   2022-03-18          权维   无
                      技     新型    0918.0                               取得
     面深加工设                                                                  持
         备

     一种能够杜
                                                                                 专利
     绝隐裂发生     同享科   实用   20212247                              原始
3                                               2021-10-14   2022-03-18          权维   无
     的梯形焊带       技     新型    0986.7                               取得
                                                                                 持
     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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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三角焊                                                                   专利
                      同享科   实用   20212247                               原始
 4      带高速压延                                2021-10-14   2022-03-18            权维   无
                        技     新型    1089.8                                取得
        成型系统                                                                     持

        一种光伏组
                                                                                     专利
        件焊接用焊    同享科   实用   20212202                               原始
 5                                                2021-08-26   2022-02-15            权维   无
        带涂层控制      技     新型    2855.2                                取得
                                                                                     持
          装置

                                                                                     专利
        一种光伏组    同享科   实用   20212202                               原始
 6                                                2021-08-26   2022-02-15            权维   无
        件用焊带        技     新型    3035.5                                取得
                                                                                     持

        一种光伏焊                                                                   专利
                      同享科   实用   20212202                               原始
 7      带涂锡用自                                2021-08-26   2022-02-15            权维   无
                        技     新型    3053.3                                取得
        动加锡机                                                                     持

        一种黑色汇                                                                   专利
                      同享科   实用   20212202                               原始
 8      流带涂锡模                                2021-08-26   2022-02-15            权维   无
                        技     新型    5195.3                                取得
            具                                                                       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财产权属清楚、完
 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如下:

        1、采购合同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采购订单小额分散,无新增单笔重大金额采购订单。

        2、销售合同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年度销售额超过 2,000 万元的框架合同明细如
 下:

                                                                                    截至报告期未
序号            合同对象              合同类型    合同标的        履行期限
                                                                                      的履行情况

 1      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      框架合同    光伏焊带     2021.1-2021.12         履行完毕

        晶科能源科技(海宁)有限公
 2                                    框架合同    光伏焊带     2019.12-2021.12        履行完毕
                    司

 3        玉环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框架合同    光伏焊带     2021.1-2021.12         履行完毕

          JINKOSOLAR MIDDLE
 4                                    框架合同    光伏焊带     2020.12-2021.12        履行完毕
              EAST DMCC



                                        第 20 页 共 26 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截至报告期未
序号                  合同对象             合同类型         合同标的       履行期限
                                                                                             的履行情况

                JA SOLAR
    5                                      框架合同         光伏焊带     2021.5-2022.5       正在履行
          INTERNATIONAL LIMITED

    6        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框架合同         光伏焊带    2021.1-2021.12       履行完毕

               JINKO SOLAR
    7                                      框架合同         光伏焊带     2020.4-2021.4       履行完毕
           TECHNOLOGY SDN.BHD

         3、授信与借款合同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借款授信与借款合同如下:

                                                  授信/借
序      合同名称及                 授信/借款                            担保合同名称
                         债权人                   款额度   担保方                        担保方式
号        编号                       期限                                 及编号
                                                  (万元)

        《综合授信
                                                                        《最高额保证
        合同》(编      中国民生
                                                                       合同》(编号:
        号:2021 年     银行股份   2021.11.4-2                陆利斌、                   连带责任
1                                                   3,000              2021 年苏(吴)
        苏(吴)综      有限公司    022.11.4                  周冬菊                       保证
                                                                       最高保字第 090
        字第 0833       苏州分行
                                                                            3 号)
            号)

        借据(编号:
                                   2021.12.14
2       ZX21120000                                   100
                                   -2022.6.12
          076703)

        借据(编号:
                                   2021.12.13                           《最高额保证
3       ZX21120000 中国民生                          200
                                   -2022.6.11                          合同》(编号:
          076263)   银行股份                                 陆利斌、                   连带责任
                                                                       2021 年苏(吴)
        借据(编号: 有限公司                                 周冬菊                       保证
                                   2021.12.14                          最高保字第 090
4       ZX21120000 吴江支行                          200                    3 号)
                                   -2022.6.12
         076704)

        借据(编号:
                                   2021.11.19-
5       ZX21110000                                   300
                                    2022.5.18
          071570)

        《流动资金      上海市浦
                                                                        《最高额保证
        借款合同》      东发展银   2021.10.27
                                                              陆利斌、 合同》(编号:    连带责任
6       (编号:891     行股份有   -2022.10.2       2,000
                                                              周冬菊   2138916202100       保证
        6202128063      限公司吴       6
                                                                          000101)
            1)           江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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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授信/借
序     合同名称及               授信/借款                          担保合同名称
                     债权人                   款额度   担保方                       担保方式
号       编号                     期限                               及编号
                                              (万元)

      《最高额融
      资合同》(编              2021.12.28
7     号:NJ0216                -2026.12.2     10,000
      (融资)202                   8
        10017)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2021.12.27                              无担保
                     公司苏州
8        信用证                 -2022.12.2      5,000
                       分行
                                    7

                                2021.12.27
9        信用证                 -2022.12.2      5,000
                                    7

                                                                    《票据池质押    以同享科
                                                                    融资业务最高    技持有票
                                                          同享科    额票据质押合    据形成的
                                                            技     同》(编号:银   票据池提
                                                                   苏最票质字第 T   供质押担
                                                                   XKJ202101 号)     保

                     中信银行                                      《最高额保证
                     股份有限   2021.10.27                         合同》(编号:
10      承兑汇票                                1,200                               连带责任
                     公司吴江   -2022.4.27                陆利斌   2021 苏银最保
                                                                                      保证
                       支行                                        字第 TXKJLLB
                                                                        号)

                                                                   《最高额保证
                                                                   合同》(编号:
                                                                                    连带责任
                                                          周冬菊   2021 苏银最保
                                                                                      保证
                                                                   字第 TXKJZDJ
                                                                        号)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总额为人民币
    340,160.78 元,其他应付款总额为人民币 710,048.28 元,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第 22 页 共 26 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正常经营,能够偿付到期债务,
发行人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风险;发行人未
发生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及人身权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的重大
侵权之债。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除《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资产收购外,补充期间内,
发行人未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未发生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修改过一次章程:2021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同享(苏
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议案》;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发行人 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22 年 1 月 4 日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了新的公司章程。本次章程修订的原因是发行人在北交所上市,所依据的相关
法律法规多有变化,因此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
修订<公司章程>议案》,此议案将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召开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次章程拟修订的原因是发行人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席位由
2 人变为 3 人,为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故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均按照《公司法》、《监
管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及修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规范运作,根据经营管理
需要及相关规章制度召开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有效、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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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2021 年 10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董事换届选举》议案,为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的相关要求,在原有独立董事的
基础上增加独立董事候选人陶奕,独立董事席位由 2 人变为 3 人,上述人员变化将于发
行人 2022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生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经法定程
序产生,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期间内:

    (一)发行人均依法进行了税务登记。

    (二)发行人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对税收优惠不存在较
大依赖。

    (四)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发行人享受的财
政补贴占其利润总额的比率较小,不会对公司的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取得的政府补助如下:

        事项             2021 年度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财政补贴(元)         8,134,235.53            497,300.00         1,131,361.20

   利润总额(元)         59,099,436.13          68,446,245.87       34,078,864.41

财政补贴占利润总额的
                            13.76                   0.73                3.32
      比例(%)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补充期间内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有关税收主管机关
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能够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被税务
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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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
产等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取得本次
收购的募投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为苏(2022)苏州市吴
江区不动产权第 9019826 号,证书具体信息为:坐落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路南侧
益字路北侧,不动产单元号为 320509400061GB00028F99990001,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其他,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面积为土地使
用权面积 13342.10 ㎡/房屋建筑面积 8447.71 ㎡,使用期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65
年 5 月 15 日止。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
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根据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
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补充期间内,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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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采取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定向募集公司,故本次发行不属于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

     二十二、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未参与编制《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编制的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定稿后,本所律师已审阅,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已审阅,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存在因引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违
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需经北交所
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的决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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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 Kν    1
                                                                                    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文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戏;吧
                   顾功耘
                                                                           冷            刚



                                                                202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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