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同享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2023-02-07
证券代码:839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6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1 月 13 日,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陈静作为征
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
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3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与激励
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
3、2023 年 1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
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
告编号:2023-018)和《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
2023-017)。
4、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
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
了《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3-020)。
5、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对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
励对象授予权益。
(三)首次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 年 2 月 6 日
2、首次授予数量:股票期权 160.45 万份
3、首次授予人数:13 人
4、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15 元/份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期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等待期和行权期安排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排
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
25%
行权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
25%
行权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
25%
行权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四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60个
25%
行权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
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
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3-2026 年四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
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行权时间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 2022 年为基准年,公司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首次授予
于 30%;
第一个行权期
2、以 2022 年为基准年,2023 年焊带产品销售量增长率
不低于 42%。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 2022 年为基准年,公司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首次授予
于 94%;
第二个行权期
2、以 2022 年为基准年,2024 年焊带产品销售量增长率
不低于 113%。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 2022 年为基准年,公司 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首次授予
于 158%;
第三个行权期
2、以 2022 年为基准年,2025 年焊带产品销售量增长率
不低于 184%。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 2022 年为基准年,公司 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首次授予
于 223%;
第四个行权期
2、以 2022 年为基准年,2026 年焊带产品销售量增长率
不低于 255%。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调整后)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他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
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
2、“焊带产品销售量”指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当年度确认收入的所有规格型号的焊带产品销售
量。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
根据公司制定的《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股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
行考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
考核挂钩,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行权比例 100% 90% 7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个人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8、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 占授予
占目前
票期权数 股票期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总股本
量(万 权总量
的比例
份) 的比例
1 陆利斌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 50.00 27.71% 0.46%
2 李志强 中国 副总经理 20.00 11.08% 0.18%
董事、财务负责
3 蒋茜 中国 26.00 14.41% 0.24%
人、董事会秘书
4 宋建源 中国 董事、生产经理 26.90 14.91% 0.25%
黄后强等 9 名核心员工 37.55 20.81% 0.34%
预留部分 20.00 11.08% 0.18%
合计 180.45 100% 1.65%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
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及《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拟获授股
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股票期权的
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
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2 月 6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13 名符合条件
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60.45 万份股票期权。
三、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
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拟
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股票期权的
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和《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2 月 6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13 名符合条件的
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60.45 万份股票期权。
四、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
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
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
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6 日,经测算,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60.45 1,323.31 604.53 394.61 216.94 98.43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的
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实际费用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同享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2、同享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
予数量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
确定合法、有效。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享科技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2018 修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
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
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北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
相应后续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同享
(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权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
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
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
议》
2、《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享(苏州)电子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