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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享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2-22  

                        证券代码:839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7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
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
权利。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工作。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应当设立经办与复核岗位。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
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
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
时间的,应当根据北交所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
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
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
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
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
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北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
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
审议程序。

    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

    除监事会公告外,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第十八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北交所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
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涉及《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
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
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涉及《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
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五条 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
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
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关联交易,该等认可意见在关联交易公告
中披露。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
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上市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在境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
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转让被北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
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
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股票转让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
或者澄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
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的,还应当披
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
          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
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三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
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
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
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北交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
         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   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
      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或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
          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
          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
          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     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     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十)     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二十一)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二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
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
          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
          具体减持情况。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北交所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
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减持计
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认为应
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查阅应由查阅人提
出申请,报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书面或口头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
亦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
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为: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公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

    (一)公司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草拟、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下述报告、审查以及发布等流程,本制
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
          据的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
          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后,应立即评估、审核相关
          材料。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至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并将信息披露公告原件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
          存。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凡可能属于纳入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的任何信
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
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
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在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或部门
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取得董事会的同意后才可
接受媒体采访。未履行前述手续,公司任何人员或部门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公司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
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五十条 公司如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规定的信息披露形
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媒体为在北交所网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但刊
载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五章 信息披露设计的责任划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公司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
      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其办理具体的披露
      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
      露的信息。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
      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
      的,应当立即向管理部门或保荐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在该报告上签名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和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
          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实时
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
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八条 如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可以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签署遵守北交所业务
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北交所
报备。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
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与投资者、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批准,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
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
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筹安排,
并指派两人或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公司
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公告,同时要求其
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有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北交所网站上公告信
          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项。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公司的经
      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
      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司。

(九)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
      担保事项。
(十一)   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
      少数股东权益。

(十二)   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
      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
      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十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
      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
      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