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雅葆轩: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2-12-07
证券代码:870357 证券简称:雅葆轩 公告编号:2022-159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
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
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
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
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当触发上述条件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啸宇、胡啸
天及控制的芜湖众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按照承诺内容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 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在北交所上市,自 2022 年 11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1 日止,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2 年 12 月
1 日为触发日。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股份增持情况
1、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计划实
增持计划实施前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施前持股比
持股数量(股)
例(%)
胡啸宇 控股股东、实际 19,740,000 32.0455%
控制人
胡啸天 控股股东、实际 12,600,000 20.4545%
控制人
芜湖众拓投资管理中 控股股东、实际 3,000,000 4.8701%
心(有限合伙) 控制人控制的企
业
2、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增 增持合
股东名 持 计划增持 增持 增持 理价格 增持资
称 数量 金额(元) 方式 期间 区间 金来源
(股) (元)
胡啸宇 不低于 不超过 竞价 2022 年 不超过 自有资
56,400 1,184,400.00 12 月 8 14.00 金
股 元,且不低于 日至 元/股
789,600.00 元 2023 年
1 月 19
日
胡啸天 不低于 不超过 竞价 2022 年 不超过 自有资
36,000 756,000.00 12 月 8 14.00 金
股 元,且不低于 日至 元/股
504,000.00 元 2023 年
1 月 19
日
芜湖众 不低于 不超过 竞价 2022 年 不超过 自有资
拓投资 8,572 180,000.00 12 月 8 14.00 金
管理中 股 元,且不低于 日至 元/股
心(有 120,000.00 元 2023 年
限合 1 月 19
伙) 日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
格;
3.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 资金使用完毕;
5. 其他终止条件。
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
措施结果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
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
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违规操作。
3、如增持主体出现自有资金无法实施到位的情况,可能导致
本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公司将在收悉相关情况后
及时变更其他增持主体,并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外
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4、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
红,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
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如有)、被强制执行、公
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上述承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
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