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雅葆轩: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3-01-19
证券代码:870357 证券简称:雅葆轩 公告编号:2023-012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
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披露了《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
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截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增持措施已履行完毕,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www.bse.cn)披露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完成后,公司股价尚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
止条件,仍需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根据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进行增持,本次稳定股价措施中用于增持股份的资
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 10%。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 增持计划实施前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胡啸宇 董事长 19,810,000 32.1591%
胡啸天 董事、总经理 12,645,000 20.5276%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增
增持合理
计划增持 持 增持 增持 增持资金
股东名称 价格区间
数量(股) 金额 方式 期间 来源
(元)
(元)
胡啸宇 不低于 不低于 竞价 2023 年 1 月 不超过 自有资金
2,860/股 40,040.93 20 日 -2023 14.00 元/股
元 年3月9日
胡啸天 不低于 不低于 竞价 2023 年 1 月 不超过 自有资金
2,653/股 37,135.30 20 日 -2023 14.00 元/股
元 年3月9日
根据本公司披露的稳定股价措施,本次增持的义务人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
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鉴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娟娟、财务负责人罗
小燕尚不具备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权限的资格,仅有胡啸宇、胡啸天具备开
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权限的资格,因此拟由该两人增持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担任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薪酬 10%对应的股票份额。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
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10 日内。根据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
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
交易日内实施完毕。综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上述规则在允许期间
内增持股票。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3. 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
金额已达到上限;
4.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 其他终止条件。
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结果公
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
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公司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
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如增持主体出现自有资金无法实施到位的情况,可能导致本方案无法实
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公司将在收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变更其他增持主体,并
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4、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
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
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
并实施完毕。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
分红(如有),直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
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上述承诺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自
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