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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凯腾精工: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2023-04-12  

                        证券代码:871553           证券简称:凯腾精工          公告编号:2023-012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为积极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成果,
合理回报广大投资者,公司拟定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 4 月 12 日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19,869,167.39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64,598,417.37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43,690,460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
发现金红利 14,369,046.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综合考虑
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等因素,兼顾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与公
司长远发展需求,决策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
    经核查,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3)
第 01148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的利润分配没有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未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的总体运营情况及公司所处发展阶
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与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不涉及需回避表决的情况。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中“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中“第一节 财
务会计制度”中“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票)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
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三)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
金后有可分配利润后,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
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
    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满足
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来 12 个月
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4、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
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
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股转系
统精选层挂牌,发布“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若公司未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成功,公司在
精选层挂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
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
金后有可分配利润后,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
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
    3、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实施
    (1)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票)的派发事项。
    目前该政策正在履行中。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以上内容。




五、其他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