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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通易航天: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4-28  

                        证券代码:871642          证券简称:通易航天         公告编号:2022-026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的修订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
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如下
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
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
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导致公司
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以及对子公司投资的行为亦属于对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
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并通过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750 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
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不满足本制度第五条标准,但满足下列标
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不满足本制度第七条标准的,由总经理办
公会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八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必要时可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
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
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和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
资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及
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重大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
会审查批准。

    第十条 对外投资和融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
施对外投资和融资计划,与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
投资及融资完成后,应取得相关的投资证明、融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且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应当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实际需要以及相关签署的合同、
协议,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
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
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
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
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
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投资处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规定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总经
理办公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
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
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
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
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各项融资、使用、归还资金的工作程序,严格
履行各类合同条款,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及融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及融资的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及融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
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
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正式
生效实施。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