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通易航天:承诺管理制度2022-04-28  

                        证券代码:871642          证券简称:通易航天         公告编号:2022-024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的修订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
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造、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
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
激励、对赌条款、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
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
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
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
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
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独
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
护公司或者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
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
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
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
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