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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通易航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28  

                        证券代码:871642          证券简称:通易航天          公告编号:2022-032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的修订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总经办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
司的内幕信息。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为该
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
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十)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包括但不限于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规定的内容,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
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时,各部门、各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应及
时做好内幕信息流转过程中所涉及的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
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九条 上市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
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
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
内部报告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挂牌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挂牌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物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公司各对接部门、子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档案
汇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管理及流转: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公司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要于第一时间报告公
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办公室登记备
案。董事会秘书视情报告董事长,以确定是否需要召集相关会议,讨论该内幕信
息性质、范围、环节,从而确定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董事会秘书根据确定
的范围组织相应信息的登记备案和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
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控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范围内流转的,需履行必要的审批及登记程序,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后方可进行流转。

    (三)内幕信息需对外报送的,由经办人员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经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私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
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处置相关收益,并
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机构及人员,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