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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大禹生物: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2-07-22  

                        证券代码:871970           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公告编号:2022-066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
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稳定股价方案涉及股份回购,相关回购方案仍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第 4 个月起至 3 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
素所致,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
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
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 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
市,目前尚处于上市后 3 个月内。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止,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
件,2022 年 7 月 15 日为触发日。
二、      稳定股价措施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回购方式为竞价方式回购。
       2、回购价格不超过 10.00 元/股,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559,600 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根据本次拟回购数量及拟回购价格上限测
算预计回购资金总额为 559.6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
起不超过 6 个月,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4、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及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回购实施前              回购实施后
           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1、有限售条件股份           39,340,300     70.30%   39,340,300   70.30%

2、无限售条件股份
                            16,619,700     29.70%   16,060,100   28.70%
(不含回购专户股份)

3、回购专户股份                                      559,600     1.00%
           总计             55,960,000    100.00%   55,960,000   100.00%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3. 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
   额已达到上限;
       4. 资金使用完毕。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
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相关情况。
       4.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
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上述相关责任主体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该等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相关责任主体将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实
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实际控制人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公司有权扣留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的用于履
行增持义务的同等资金总额的分红款,实际控制人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
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资金或其他用途。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该等人员薪酬且该等人员应停止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直至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