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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云里物里:公司章程2023-01-06  

                        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采
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发
挥股份制、多元化的经营优势,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全面
发展,努力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资,获得满意的收益,并创造良好的
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硬件、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
及技术服务;大数据产品、物联网软硬件技术及通信相关领域产品的开发、
销售及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技术认证服务;国内贸
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电子产品、遥控器的生产、技术开发和销售;物联网硬
件的生产;无线数据产品(不含限制项目)的研发、生产、销售;无线通信
设备、微电子产品、软件、系统集成工程的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
工程安装、维修、咨询、代理、租赁;集成电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产品、
电子产品、遥控器的技术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和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
培训服务。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市场导向,根据自身能力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可
以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获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
         市后,公司全部股份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认购股份数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1                        庄严                       180      34.951456         净资产

 2                     龙招喜                        135      26.213592         净资产

 3                        张敏                       135      26.213592         净资产
 4              深圳市梦域科技有限公司               50        9.708738         净资产
 5     深圳创新微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5        2.912621         净资产
                     合 计                           515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518,0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公司依据证
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任一股东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达到单笔或一年内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产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交易包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银行贷款、资产抵押、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不含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七)    审议批准(在上一年年度报告披露之前)对本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额,以及实际执行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达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
   1.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2. 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与同一关联方或与不同关联方进
      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
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六)项规
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
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
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前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
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评估
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
确记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后两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公司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应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
应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未载明具体指示或指示不明的,视为弃权。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若因公务需要或其
他原因不能参加,需要履行有关请假手续。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
与其有关的关联交易审议,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以及产生的原
因向股东大会做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不应当就该事项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应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
权提出回避。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提
名时需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挂牌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并披露;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提
名时需提供监 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
产生;
    (五)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经审查符合
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六)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及时向公司提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并
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
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
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充分维护中小股东在选举董
事中的合法权益。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
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    如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通过决议之日。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
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
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将
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董事对公
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或其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
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挂牌 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
责及履职程序。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
并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历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在股东大会定期会议上向股东汇报公司投资、担保、借贷工作情
况;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依法履行对重要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东职权,包括
但不限 于向其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或更换董事、监事人选,并对以
上人员进行考 核和奖惩,决定其薪酬;
   (十七)      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企业文化建设方案,
并 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十八)      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
审计、 法律风险控制,并实施监控
   (十九)      审议批准(在上一年年度报告披露之前)对本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额,以及实际执行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达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交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则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
            本条的规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
    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批之外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与交
易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十)     审议批准以下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6.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
         保;
    7.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财务资
         助。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有权决定的投资融资
权限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
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指示。
   (二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九条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二)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份、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
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应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
    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天发出开会通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三日
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
总经理。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或不经发出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包括的具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不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
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采用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
频、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交董
事会保存。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
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
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
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应包括的具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
据需要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由总
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
(四)至(七)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
上。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有其他条件规定
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还应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即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可,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其他民主形式)应当
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
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
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包括下
列行为在内的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一)及时向监事提供公司定期报告以供审核,并提供审核所须的资料、
信息;
    (二)配合监事检查公司财务,提供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信息;
    (三)配合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的监督,
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
    (四)配合监事因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而进行的调查时,提供调查所
需资料、信息;配合监事在必要时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的工作。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包括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
产生或更换。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本章程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
的问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包括的具体事项由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上一年度的
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
司发展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制度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穗定性;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能力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由董事会
提出提案,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提案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及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专人、邮
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
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紧急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送出,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的,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日期,但公司应当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以电
话方式告知收件人,并保留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及电子邮件回执至决议签署。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公告送达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应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公
司刊登公告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的媒体。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
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
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
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
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
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管理行为。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现场参观;
    (六)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及时、互
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登记管理机构最近一次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