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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亿精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2022-07-11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2BJ(法)字第 06116 号


致: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主承销商”或“中德证券”)的委托,担任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项
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进行全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特别条款》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得到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
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2. 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


                                    1/6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
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3. 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
报监管部门备案,本所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
仅供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发行及承销之目的
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上述声明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
售选择权机制,中德证券已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568.5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
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发行人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


    1. 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等议案。


    2. 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召开了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
等议案,批准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并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3.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北交所
发行上市相关业务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将前述会议审议通过
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调整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并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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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的议案》等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明确了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
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
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1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
授权合法、有效。


    三、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发行人股票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进行网上发行,并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在北
交所上市交易。自发行人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
即自 2022 年 6 月 9 日至 2022 年 7 月 8 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
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


    发行人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中德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具体实施
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
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价格 3.21 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 3,790.00 万股
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568.50 万股,由此发行总股
数扩大至 4,358.50 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15,160.00 万股增加至 15,728.50 万股,
发行总股数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7.71%。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824.885 万元 ,连同初始 发行规 模 3,790.00 万股股票对 应的募集资金总额
12,165.90 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13,990.78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金额为 1,783.78 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12,207.005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在发行人与中德证券签署的《关于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
之承销及保荐协议》中,明确授予中德证券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并明确了采用
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德证券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以发行价格增


                                     3/6
发相应数量股票的实施方案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次超额配售股票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经核查,
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主承销商分别签署了《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协
议中约定了延期交付条款。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部分战略投资者接受其获配的
股票进行延期交付,具体情况如下:


序                            实际获配股         延期交付数   非延期交付
        战略投资者名称                                                       限售期安排
号                            数(万股)         量(万股)   数量(万股)

     嘉兴金长川贰号股权投
1                              108.00             108.00           -           6 个月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100.00           -           6 个月


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100.00           -           6 个月

     青岛晨融鼎力私募股权
4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100.00             100.00           -           6 个月
           限合伙)
     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丹桂顺之实
5                              100.00             100.00           -           6 个月
     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00              50.00           -           6 个月

     北京聚智投资管理有限
7                               50.00              10.50         39.50         6 个月
             公司

     嘉兴懿鑫磊垚壹号投资
8                               50.00                -           50.00         6 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卓瑜宏远股权投
9                               50.00                -           50.00         6 个月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拿特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拿特开源水到渠
10                              50.00                -           50.00         6 个月
     成精选一期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4/6
             合计             758.00           568.50     189.50          -


    发行人自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2022 年 6 月 9 日)起开始
计算。本所律师认为,主承销商已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
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符合《发行与承
销管理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经核查,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增发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272587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                          5,685,00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0

    六、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对应的募集资金金额


    经核查,因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824.88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665.995 万元。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
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
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符合
《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
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
符合预期。本法律意见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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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以下无正文)




                              6/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
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劲容                                       强高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