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荣亿精密: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7-29
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2-067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
案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
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
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
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
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
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一)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
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
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5、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6、现场参观、座谈;
7、路演;
8、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9、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10、新媒体平台;
11、投资者教育基地。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
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
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
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
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布的
咨询电话应当保持在工作时间畅通,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
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
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
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
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
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
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处行业发生重大事件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行业信息
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
配合。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公司有关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制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
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文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规
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