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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荣亿精密: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08-25  

                        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2-083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工作细则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经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
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
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并接受董
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
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按
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总经理做好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人选由公司董事会选聘或解聘。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确
定的其他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为《公司章程》所说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
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
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
限尚未届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期限尚未届满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履行职责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公司投资方案;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5、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9、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10、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11、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2、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和董事长要求报告的其他有关事项。董事会或董事长可以
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授权。总经理在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签署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原材
料采购合同、固定资产投资、设备采购合同等)或批准、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2)执行董事会决议;
     (3)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4)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5)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质询和监督;

     (6)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7)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8)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9)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10)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1)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12)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13)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14)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
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
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
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监事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当解聘总经理:

         (一)任期届满而未续聘;

         (二)总经理自动辞职,并经董事会批准的;
        (三)发现或出现不符合总经理任职条件情况的;

        (四)不能继续履行总经理职务的;

        (五)董事会决定提前解聘的。


       第十五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不得任意解聘,在出现第十四条情况需要提前解
聘总经理情形时,应召开临时董事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解聘公司总
经理。

       总经理提出辞职,应提前二个月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写明辞职原
因。总经理辞职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勤勉、尽责、诚信、
忠实地履行其分工负责的职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副总经理应比照总经
理的职权和义务执行,由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
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财务负责人应
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

       第十九条 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辞职
报告,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四)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五)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六)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
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改。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