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荣亿精密: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08-25
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2-082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经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正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荣
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
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
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
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
生之间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
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按照本制
度《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
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之规定,提交公司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之
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按照北交所的规定提供评估
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
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
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
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
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七条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7)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董事。
上述关联董事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董事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无
权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6)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7)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
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披露
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
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请关联股东回避。应予回避的关联股
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
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无权就该事项参
与表决。
第十九条 如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致使公司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
的,则该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四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应当将关联交易相关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等文件,由董事会负责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
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