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荣亿精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10-26
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2-101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经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
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公司及子公司对
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荣亿精密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如下
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
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
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导致公司
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以及对子公司投资的行为亦属于对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
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视同于本公司发生该事项,适用
本制度的规定,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
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公司对外投资的审
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对外投资涉及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0 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750 万元;
5、对外投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
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投资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
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不满足本制度第六条标准,但满足下列标
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投资标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
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未达到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在董事
授权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作出决定并将有关详细材料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控制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施方案后,
应当明确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及融资项目实施方
案的重大变更,必须经过原审批主体审查批准。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
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决策作出调整。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
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
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
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相关资产必须经过具
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以及签署的合同、协议的
相关要求,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如董事或财务负责人,以便对投资项目
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
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
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
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投资处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长、总经理批准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
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
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
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
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
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外
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执行公司《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届
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