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荣亿精密:信息披露制度2022-10-26
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2-100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经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及其他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
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
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
关工作人员;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荐机构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实陈述和
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
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三)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
接责任;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五)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上市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
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本制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
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
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
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北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北交所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
定,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
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
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应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
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
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
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
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
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
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
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
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 10.3.1 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
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
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按
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
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
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
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
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上市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
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相关规
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
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
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公
司应当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
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上市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
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
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
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
安排。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
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北交所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予关
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
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
的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
投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
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
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四十七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主体了解事实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
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
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
险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
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
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五十二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
相关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
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
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
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规
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
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五十八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
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北交所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份,其减持
不适用前款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
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认为应当说
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
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六十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
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
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
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
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
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
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
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
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
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
北交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
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
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九章 对外信息披露的档案、文件管理及查询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
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
原件,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七十七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
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
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
意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各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
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向
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
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定。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