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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夜光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2022-10-24  

                        证券简称:夜光明                                       证券代码:873527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GM TECHNOLOGY CO.,LTD.

            (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海丰路 2355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二零二二年十月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1)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承诺

    “1、自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的发行价;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


                                   2
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
整。本条承诺不因本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
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
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
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减持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
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其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系统竞价、做市交易买
入的股票除外。本承诺人将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3
露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承诺人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5、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
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股东万创投资、汇明投资、邵雨田承诺

    (1)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承诺

    “1、自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的发行价;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
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
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
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4
    “1、本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
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其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系统竞价、做市交易买
入的股票除外。本承诺人将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承诺人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5、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
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承诺

    “1、自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的发行价;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
整。本条承诺不因本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
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
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
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
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其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系统竞价、做市交易买
入的股票除外。本承诺人将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承诺人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6
    5、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
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承诺

    (1)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承诺

    “1、自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的发行价;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
整。本条承诺不因本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
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
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
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7
    (二)稳定股价承诺

    1 公司承诺

    (1)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上市后三年内,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自公司股票北交所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
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
交所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净利润的 1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30%,且不超过总股本的 3%。超过上述
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6、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 90 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
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第 91 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
动条件再次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按以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8
    1、若公司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90 个交易日
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
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
合计金额的 5%;(2)单一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最近
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
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
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2)上市后一个月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 个月内,非
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2、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
额,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第 1 个月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2)本次稳价措施中用于增持
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的 20%。”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按以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若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稳定股价
方案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
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9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
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
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5%;(2)单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
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

    (2)上市后一个月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若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
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
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 个月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2)本次稳价措施中用于增持
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

    (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
资者面临公司本次发行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
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
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
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
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
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
险。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
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

                                  10
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进一步强化公司研发
能力、提升公司生产自动化水平。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逐步实施,预计公司的
营业收入不断增加,利润水平将显著提高,有助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
的摊薄。

    3、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管理创新是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组织保障。公
司将在已有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地、创造性地研究、优化、提升
管理保障能力。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同时,
公司将持续注重成本管控,优化资金结构,进一步控制好生产成本、管理成本和
财务成本。

    4、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中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
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建立
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
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
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本人承
诺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3、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
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
资者的补偿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11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规
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7、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
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投资的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企业(如有),没有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夜光明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

    2、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将来
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夜光明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
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夜光明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
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拥有与夜光明存在竞争关系
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




                                   12
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如果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将来存在任何与夜光明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机会,将立即通知夜光明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夜光明。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
持续有效的承诺,直至本人不再是夜光明的实际控制人为止。

    6、因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夜光明所有,如违反
本承诺函任何条款导致夜光明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本人将按该等损失的实际发
生金额向夜光明进行赔偿。”

    (五)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行关联交易,并将
不会要求或接受相关关联方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
条件。

    2、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将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避免与关联
方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不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如本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要求相关关联方赔偿一
切因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4、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
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最大努力
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
本人及本人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
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




                                  13
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
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不与公司之间发生非交易性
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要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
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
涉及公司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
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
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万创投资、邵雨田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最大
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
时,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保证按市场化
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
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不与公司之间发生非交易
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要公司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
议涉及公司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
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4、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
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14
    (六)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

    (八)关于发行人上市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违法违规
行为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
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六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
限售手续。


                                   15
    2、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
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十二个月
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
手续。

    3、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
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

    (九)实际控制人关于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逐步规范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的缴纳,提高缴纳比例。如有关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应缴未
缴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受到有
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本人将无条件足额及时补偿公司因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补缴,或因受行政处罚而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确保公司不因社会保险金或住房
公积金缴纳问题遭受任何经济负担和法律责任,并保证今后不就此向公司进行追
偿。”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承诺人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承诺
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
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
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本人/本企业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
人/本企业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16
    (十一)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承诺开      承诺结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具体内容
           始日期      束日期
                                                1、本人(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
                                                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
                                                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
                                                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实际控制   2020 年 6            同业竞争
                            -                   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
人         月 16 日             承诺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2、本承诺为
                                                不可撤销的承诺;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
                                                司、本人愿意对由此给股份公司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
                                                1、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
                                                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的业务及活动;或者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同
                                                业竞争关系的任何公司、企业、机构、经济
                                                实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或者以其他任何形
董监高、                                        式取得该公司、企业、机构、经济实体、经
           2020 年 6            同业竞争
核心技术                    -                   济组织的控制权;或者在该公司、企业、机
           月 16 日             承诺
人员                                            构、经济实体、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或核心业务人员;2、本人在股份公司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
                                                期间以及辞去上述职务六个月内,本承诺为
                                                有效之承诺;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以上承
                                                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将尽量避免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
                                                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按
                                                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
                                                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关联交易。2、关联交易
                                                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
                                                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不
实际控制                                        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
           2020 年 6            关联交易
人、董监                    -                   易双方协商确定,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和
           月 16 日             承诺
高                                              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承诺不发生与关
                                                联方之间的往来款拆借、杜绝发生与公司主
                                                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投资活动。4、承诺不利用
                                                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
                                                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
                                                益。5、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一),对公司和及
                                                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本人(本企业)自本
实际控制                                        承诺签字(盖章)之日起,严格依法行使出
           2020 年 6            资金占用
人、董监                -                       资人的权利,不会发生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
           月 16 日             承诺
高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权益。如违反本承诺,给公司
                                                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
                                                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


                                           17
                                             公司将逐步规范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关于签订
                                             的缴纳,提高缴纳比例。若公司因员工社会
                             劳动合同
                                             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导致有关行政主管
实际控制     2020 年 6       及缴纳社
                         -                   部门要求公司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
人           月 16 日        会保险的
                                             公积金或处以罚款的,本人将连带承担该等
                             声明和承
                                             费用及罚款,并保证今后不就此向公司进行
                             诺
                                             追偿。
陈肖、陈
                                             本人在挂牌前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
莎、阮素
             2020 年 9       股份自愿        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
雪、王增                 -
             月 11 日        锁定承诺        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
良、俞福
                                             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香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
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482
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093号和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400号)、《审阅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943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信会师字[2022]第ZF1040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401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402
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403号)等


                                        18
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
审阅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
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作为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本公司承诺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
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
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
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浙江夜光



                                     19
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
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0.99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及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
内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
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
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
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市场竞争风险

    反光材料行业是市场化、充分竞争的行业,公司产品面临国际和国内同行的
竞争。行业内如 3M、艾利丹尼森、恩希爱等国际知名竞争对手具有较强的技术
实力、资金优势,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国内竞争对手如道明光学、星华反光、


                                  20
夜视丽等通过加大研发投入、扩大产能等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如果市场竞争进一
步加剧,导致行业内主要竞争者通过价格战的方式维持或扩大市场份额,将使行
业整体毛利率下降。若公司无法通过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扩大产品应用范围
及产品品类等策略有效应对,则公司产品市场份额将受到竞争对手的蚕食,从而
导致客户流失、收入、毛利率出现下降,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玻璃微珠、基布、胶黏剂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
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73.07%、72.72%和 73.26%,占比较高。如果未来出
现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且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波动向下游
传导或通过技术、工艺提升抵消成本波动,将会对公司毛利率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从而影响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发行人在 2021 年财务数据的基础上测试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化对成本、利润
的影响程度,具体测试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营业成本                      净利润             主营业务毛利率
变动
                       变动    变动                变动     变动
幅度      金额                         金额                          金额    变动
                       金额    幅度                金额     幅度
5%      33,026.83      806.20  2.50%  2,602.22    -685.27 -20.84% 18.08%     -1.99
1%      32,381.87      161.24  0.50%  3,150.44    -137.05  -4.17% 20.07%     -0.40
0%      32,220.63           -       - 3,287.49          -        - 20.47%         -
-1%     32,059.39     -161.24 -0.50%  3,424.54     137.05   4.17% 20.87%       0.40
-5%     31,414.43     -806.20 -2.50%  3,972.76     685.27  20.84% 22.86%       1.99
注 1:上述主要原材料包括玻璃微珠、胶黏剂、T/C 布、化纤布、PET 膜;
注 2:上表测算假设仅上述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变动从而导致营业成本、净利润和主营
业务毛利率(主营业务成本剔除运输费影响)相应变动,其他影响净利润的因素未发生变动。

       根据上述测算结果,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 1%,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成本
增加 0.50%,可能导致公司净利润下降 4.17%,可能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
降 0.40 个百分点,营业成本对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敏感性系数为 0.50,净利
润对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敏感性系数为-4.17,主营业务毛利率对主要原材料价
格变动的敏感性系数为-0.40,主要原材料大幅度的上涨(或下降)将可能会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3、“新冠疫情”引致的经营风险



                                        2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致使全球各行各业均遭受了不同程度影响。因
国内疫情发生区域隔离、交通管制等防疫管控措施,公司采购、生产和销售等环
节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虽然当前国内疫情管控良好,但境外疫情形
势仍较为严峻,进而可能波及公司境外客户或国际物流,对公司出口造成不利影
响。

    4、核心技术泄露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经过多年自主创新和不断发展,公司已经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及一批具备丰富
经验的核心技术人员。虽然公司已采取了相对完善的技术保密措施保护公司的核
心技术,并采取了一系列吸引和稳定核心技术人员的措施,但仍不排除核心技术
泄露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可能,最终会影响到公司在反光材料行业的竞争力,
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实际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为陈国顺和王增友,本次发行前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控
制公司 48.95%的股份。根据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通
过特定形式在公司会议提案及表决、公司高管提名及投票选举等事项时,意思表
示一致。若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
议,将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并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22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9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浙江夜光明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212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10 月 21 日,北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12 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股票简称为“夜光明”,股票代码为“873527”。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
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23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10 月 27 日

    (三)证券简称:夜光明

    (四)证券代码:87352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0,042,7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62,066,605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3,492,7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5,516,605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5,293,565 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5,293,565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4,749,135 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6,773,04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74,635 股(不
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023,905 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
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
具体上市标准



                                    24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
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10.99 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 4,655 万股,发行后股本
为 6,004.27 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 6.60
亿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2,259.38 万元(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
准),2020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12.47%(上述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公司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 3,060.38 万
元(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2021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为 14.84%(上述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

    综上,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2.1.3 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
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
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
件。




                                    25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YGM TECHNOLOGY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46,550,000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陈国顺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05年8月12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15年6月5日

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海丰路2355号

                            光电子器件研发、制造、销售;光学玻璃、光伏设备及元
                            器件、隔热和隔音材料、眼镜、反光服饰、反光布、反光
经营范围
                            热贴、纺织制成品、塑料制品制造,五金产品、化工产品、
                            第一、二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

主营业务                    反光材料及其制品研发、生产及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所属行业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
                            制造业”

邮政编码                    318014

电话                        0576-88123808

传真                        0576-88123899

互联网网址                  www.yeguangming.cn

电子邮箱                    ygm1688@cnygm.com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中东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576-8812380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26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单个持股超股本总额50.00%的股东,发行人股权较
为分散,单个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不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故发
行人无控股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股东陈国顺先生、王增友先生。陈国顺和王增友直
接持有公司16,487,2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5.42%,占本次发行
后公司总股本的27.46%(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6.56%(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同时,陈国顺持有公司法人股东万创投
资56.18%股权,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万创投资间接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前
总股本的13.53%,控制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49%(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持有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15%(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陈
国顺、王增友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控制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48.95%,本
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7.95%(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
本的36.71%(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陈国顺先生

    陈国顺先生,1957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
1975 年 7 月至 1977 年 12 月,任上海东风沙发厂职员;1977 年 12 月至 1981 年
12 月,任兰州军区后勤部列兵;1981 年 12 月至 1984 年 8 月,任广东佛山家具
沙发厂职员;1984 年 8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台州市椒江富康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2001 年 2 月至 2008 年 5 月,创立台州市椒江红太阳家私有限公司并
任执行董事;2003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创立临海市夜光明反光材料有限公
司并任执行董事;2005 年 8 月至 2015 年 6 月,创立夜光明有限并任执行董事;
2015 年 6 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长。

    2、王增友先生

    王增友先生,1974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高级经济师。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台州市雄风铸业有限公司业务员、
副经理;2002 年 12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台州市雄风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共同创立临海市夜光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并任监事;2005


                                     27
       年 8 月至 2015 年 6 月,共同创立夜光明有限并任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股
       份公司董事、总经理。

           报告期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
       情形如下: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量(股)      量(股)
 1       陈国顺         9,790,000     3,539,100             董事长       2021 年 5 月-2024 年 5 月
 2       王增友         6,697,200     2,359,400         董事、总经理     2021 年 5 月-2024 年 5 月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3       王增良          237,000       100,000                           2021 年 5 月-2024 年 5 月
                                                  兼总经理王增友之弟
 4       张邦超          125,000              -       董事、副总经理     2021 年 5 月-2024 年 5 月


                                                  28
 5   傅胜              -         -         独立董事         2022 年 1 月-2024 年 5 月
 6   郑峰              -         -         独立董事         2022 年 1 月-2024 年 5 月
 7   方小桃            -         -         独立董事         2022 年 5 月-2024 年 5 月
 8   任初林      115,000         -       监事会主席         2021 年 5 月-2024 年 5 月
 9   牟鑫钢       50,000         -       职工代表监事       2021 年 5 月-2024 年 5 月
10   陈威旭            -         -           监事           2021 年 5 月-2024 年 5 月
11   王中东       92,300    50,000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1 年 5 月-2024 年 5 月
12   李鹏飞            -         -         财务总监         2021 年 5 月-2024 年 5 月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29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额配售选择权)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                 (%)                (%)
                                                                    一、限售流通股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的,每年转    实际控制人、董
 陈国顺      9,790,000   21.03    9,790,000   16.31      9,790,000   15.77
                                                                                  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       事长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的,每年转    实际控制人、董
 王增友      6,697,200   14.39    6,697,200   11.15      6,697,200   10.79
                                                                                  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     事、总经理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台州万创
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     6,300,000   13.53    6,300,000   10.49      6,300,000   10.15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持股 10%以上
(有限合
  伙)



 邵雨田      5,050,000   10.85    5,050,000    8.41      5,050,000   8.14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持股 10%以上




                                                                                                                                           私募投资基金、
汇明投资     2,000,000    4.30    2,000,000    3.33      2,000,000   3.22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自愿限售




                                                                             30
                                                                 (1)自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王增良   237,000   0.51   237,000   0.39   237,000   0.38                                                                 董事、副总经理
                                                                 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自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张邦超   125,000   0.27   125,000   0.21   125,000   0.20                                                                 董事、副总经理
                                                                 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丁昌荣   160,000   0.34   160,000   0.27   160,000   0.26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离任董事

                                                                 (1)自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任初林   115,000   0.25   115,000   0.19   115,000   0.19                                                                  监事会主席
                                                                 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自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牟鑫钢   50,000    0.11   50,000    0.08   50,000    0.08                                                                     监事
                                                                 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自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副总经理、董事
王中东   92,300    0.20   92,300    0.15   92,300    0.15
                                                                 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       会秘书
                                                                 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陈莎    800,000   1.72   800,000   1.33   800,000   1.29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自愿限售主体

 陈肖    700,000   1.50   700,000   1.17   700,000   1.13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自愿限售主体

阮素雪   700,000   1.50   700,000   1.17   700,000   1.13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自愿限售主体
俞福香   300,000   0.64   300,000   0.50   300,000   0.48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自愿限售主体

                                                            31
 罗秀文       958,000      2.06     958,000      1.60     958,000     1.54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自愿限售主体
台州乾和
                                                                                                                                   本次发行的战
资产管理        0.00      0.00      114,635      0.19    2,138,540    3.45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限售 6 个月
                                                                                                                                     略配售对象
有限公司
北京金证                                                                                                                           本次发行的战
资本管理                                                                                                                             略配售对象
                0.00      0.00      280,000      0.47     280,000     0.45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限售 6 个月
中心(有
限合伙)
深圳市丹                                                                                                                           本次发行的战
桂顺资产                                                                                                                             略配售对象
                0.00      0.00      280,000      0.47     280,000     0.45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限售 6 个月
管理有限
  公司
  小计       34,074,500   73.20    34,749,135   57.88    36,773,040   59.25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12,475,500   26.80    25,293,565   42.12    25,293,565   40.75 -                                                            -
 合计        46,550,000   100.00   60,042,700   100.00   62,066,605 100.00 -                                                             -
          注1: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包括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注2:丁昌荣自2021年4月21日辞职,尚未办理解限售。




                                                                              32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      陈国顺       9,790,000         16.31
                                                   员期间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      王增友       6,697,200         11.15
                                                   员期间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台州万创
       投资管理
 3     合伙企业      6,300,000         10.49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限合
         伙)
 4      邵雨田       5,050,000         8.41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杭州信得
       宝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台州
 5                   2,000,000         3.33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汇明股权
       投资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6      罗秀文       958,000           1.60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7      赵建明       800,000           1.33        非限售
 8       陈莎        800,000           1.33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9      陈通朝       750,000           1.25        非限售
 10      陈肖        700,000           1.17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33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       陈国顺       9,790,000         15.77
                                                     员期间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       王增友       6,697,200         10.79
                                                     员期间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台州万创
        投资管理
 3      合伙企业      6,300,000         10.15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限合
            伙)
 4        邵雨田      5,050,000          8.14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台州乾和
 5      资产管理      2,138,540          3.45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有限公司
        杭州信得
        宝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台州
 6                    2,000,000          3.22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汇明股权
        投资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7        罗秀文      958,000            1.54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8       赵建明       800,000            1.29        非限售



 9        陈莎        800,000            1.29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10       陈通朝       750,000            1.21        非限售
       注:上表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




                                                3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3,492,700 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15,516,605 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发行价格 10.99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7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5.5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21.5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
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0.0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
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22.2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5
    (6)20.7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1 元/股,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9 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021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与募集资金净
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77
元/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94 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14,828.4773 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223 号《浙
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止 2022 年 10 月 13 日止,应
募集资金总额为 148,284,773.00 元,减除发行费用 19,823,962.17 元(不含税)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128,460,810.83 元,其中,计入“股本”13,492,700.00 元,计入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14,968,110.83 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 次 发 行 费 用 总 额 为 1,982.3962 万 元 ( 行 使 超 额 配 售 选 择 权 之 前 );
1,982.9714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1,462.2642 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363.2075 万元;

                                          36
    3、律师费用:144.3396 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12.5849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1601
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2,846.0811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5,069.7775 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中泰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
额配售 2,023,905 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动后
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12,818,065 股,占超额配售
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 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15,516,605 股,发行后
总股本扩大至 62,066,605 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
股本的 25.00%。




                                   37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发行人(甲方)已与中泰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
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1207022529100038509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台州湾新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 2,000 万平方米高
  2                                   19900101040039932
              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性能反光材料技改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
  3                                   8110801012902540112   生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
                    分行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吴彦栋、赵伟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38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
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9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受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
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
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实际控制人严重
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40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峰
保荐代表人                  吴彦栋、赵伟
项目协办人                  秦泽茹
项目其他成员                刘贵萍、朱传婷、李文璇、马骏王、李传冲、陶雪祺、
                            郭榕、张乐东、张汀泽
联系电话                    021-20235783
传真                        021-20235657
联系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中泰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
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
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夜光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41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2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