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N夜光明: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22-10-27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N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2-100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浙江夜光明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
2〕221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
2022年10月27日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股数13,492,7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10.9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8,284,773.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823,962.17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8,460,810.83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13日划至
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于2022年10月13日出具《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2】第ZF11223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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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
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2年10月2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
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813.01万元,拟置换1,813.0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拟置换金额
金额
年产2,000万平方米高性能
1 9,309.04 1,285.86 1,285.86
反光材料技改项目
2 生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 4,101.72 495.57 495.57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401.88 31.58 31.58
合计 17,812.64 1,813.01 1,813.01
根据《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
情况的规定,如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需要对上述拟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
则公司将用自筹资金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费用合计1,982.40万元(不含税)。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
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为349.94万元,本次拟置换349.94
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
序号 类别 本次置换金额(万元)
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 94.34 94.34
2 审计及验资费 193.40 193.40
3 律师费 56.60 56.60
4 发行手续费用 5.60 5.60
合计 349.94 349.94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0月2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2]第ZF11273号号《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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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
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审议程序
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
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
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机构鉴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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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273号号),报
告意见认为:上述《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
了贵公司截至2022年10月20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
的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
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
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浙江夜光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五)《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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