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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夜光明:关于汇明投资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解除回购条款的公告2022-11-11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2-104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明投资与公司共

                   同实际控制人解除回购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签署情况

    2022 年 7 月 22 日,台州汇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
明投资”)与陈国顺、王增友(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共同签订《关于台州汇明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陈国顺、王增友之股份回购协议》(以下简称
“《股份回购协议》”),该股份协议第一条回购事项约定如下:

    1.1 如果夜光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或“本次发行上市”)未获审核通过或夜光明
撤回本次北交所上市申报材料,甲方(汇明投资)有权要求乙方(陈国顺、王增
友)在甲方(汇明投资)提出回购要求后 30 个工作日内,乙方(陈国顺、王增
友)按 2019 年 6 月 18 日乙方(陈国顺、王增友)各自持股比例(即乙方 1:乙方
2=59.54:40.46)回购其所持有的夜光明股份。回购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股份回
购价格=回购股份对应的投资款+(加)该投资款自投入缴纳定向发行认购款之
日起至甲方提出回购申请之日止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单利)计算的
年息总和-(减)甲方持有回购股份期间已从夜光明分得的与回购股份对应的税
后股利。

    1.2 如果在完成股份认购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9 年 8 月 26 日)起三年内,
甲方(汇明投资)从夜光明分得的与回购股份对应税后股利大于回购股份对应的
投资款和该投资款自投入缴纳定向发行认购款之日起至甲方(汇明投资)提出回
购申请之日止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单利)计算的年息总和的,乙方
(陈国顺、王增友)无回购义务。

    1.3 前述回购条款将于夜光明在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终止履行,回购条
件一旦触发,除非甲方(汇明投资)书面放弃或协议各方另行达成协议,否则甲
方(汇明投资)一直享有要求乙方(陈国顺、王增友)回购的权利。

    1.4 如果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台新的规定或政策,
夜光明北交所上市申请暂停审核,回购日应该从按照暂停审核的日期相应顺延或
夜光明为了满足相关新规定、政策条件进行的整改期间作相应顺延。



二、   解除情况:

    鉴于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2 年 10 日 27 日完成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2 年 11 月 10 日,汇明投资(甲方)与陈国顺、王增友(乙方)共同签
订《解除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因夜光明已经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照《股份回购协议》的约定,回购条款终止履行。
    2、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签署的《股份回购协议》回购条
款终止履行,甲方不依照上述协议享有任何回购权利。
    3、各方确认,就上述回购条款之终止履行,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
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
    4、如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协议各方均有权选择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三、对公司的影响:
    汇明投资与陈国顺、王增友(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了《解除协议》,
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股份回购协议》第一条回购事项条款,确认相关事项
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
    上述安排未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或控制权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亦不会使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
四、备查文件

   《解除协议》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