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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夜光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1-11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2-113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
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及报送》(以下简称“《指引第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
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备和完整,监事会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1)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2)《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七)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
理的其他人员;
   (八)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九)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
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证券账户,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
径、地点、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
交到董事会办公室,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
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
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通过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
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
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
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
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
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
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
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
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
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
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
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
及时公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
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
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