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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夜光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11-11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2-112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通过投资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
他利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
投资和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
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五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四条规定;前述股权交易
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第四条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
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
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四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四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
定。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六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
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
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
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七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
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
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
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
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
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
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
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
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十二条 投资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
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
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
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
详尽的会计核算,即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期末应进行成本
与市价孰低比较,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四条 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
登记于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
业务的其他人员先进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
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
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投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十七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
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
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
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投
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二十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