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夜光明: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2-11-15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2-115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
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 个月内,非因不
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二)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在北交所上市,自 2022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止,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格,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2 年 11 月 10 日为触发日。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 增持计划实施前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陈国顺 共同实际控制人 9,790,000 16.31%
王增友 共同实际控制人 6,697,200 11.15%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增 增持合
股东名 持 计划增持 增持 增持 理价格 增持资
称 数量 金额(元) 方式 期间 区间 金来源
(股) (元)
陈国顺 不低于 不超过 竞价 2022 年 不超过 自 有 资
97,027 1,066,328.00 11 月 16 10.99 元 金
股 元 日 至 12 /股
月 31 日
王增友 不低于 不超过 竞价 2022 年 不超过 自 有 资
65,926 724,528.00 11 月 16 10.99 元 金
股 元 日 至 12 /股
月 31 日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其他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公司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 期
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相关情况。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实
际控制人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期限内履
行增持股票义务;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实际控制人
支付的分红。
(二)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
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中扣减相应金额。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
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
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