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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老凤祥: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12年4月)2012-04-25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健
康发展,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
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
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
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
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对控
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的管理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
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第七条 公司通过推荐、委派、选举等方式派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
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
说明原因。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董事会会
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决议及记录必须由与会董事签署。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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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和政策,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
经营管理目标,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投资收益。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编
制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经其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公司相关部门。并在经营过程中提供下列文件:
    (一)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内,提供上一季度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报
告;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天内,提供全年生产经营情况报告。控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对报表数据的准确
性负责。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
状况,报告内容除了该公司生产及销售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场开发、新产
品开发及行业市场变化等情况。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
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
体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
报告、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
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应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财务部负
责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
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其自身的具体情况
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
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
效利用其自身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其资产的保值增值和
持续经营。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财务核算制度和管理制度,开展日常会计核
算工作。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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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二)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
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
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报送
相关报表及报告。
    财务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以及第一、第三季度报告。每月
按时向公司报送上月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需要财务经理与总经理签字并
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
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财务部
应及时提请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事态的发生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二十条 对控股子公司实行资金分级管理,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
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除应配合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
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公司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其进行的定期和不定
期的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
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
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审计、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审计以及单位负责人任
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
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它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由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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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长为负责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财务
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联络人。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结束后二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公司的相关规
定执行,今后遇上级部门颁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2012 年
4 月 24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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