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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老凤祥:全面预算管理办法(2012年8月)2012-08-29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管理
职能,加强对全面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的内部控制,规范预算
编制及调整,严格预算执行与考核,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全面预算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经营、资本、财务等各方面的总
体计划,将企业全部经济活动用货币形式表示出来,其最终反映是一
整套预计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附表,主要是用来规划计划期内企业的全
部经济活动及其相关财务结果。全面预算可以按其涉及的业务活动领
域分为财务预算和非财务预算。其中财务预算是关于资金筹措和使用
的预算;非财务预算主要是指业务预算,用于预测和规划企业的基本
经济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下称“各企业”)。
    第三条 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本单
位有关预算的内部控制规定,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
求的预算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预算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
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预算日期自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六条 预算以人民币为货币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要求

    第七条 公司和各企业应当设立预算领导小组、预算工作小组等
专门机构,预算领导小组由企业负责人、副总经理和相关主要职能部
门负责人组成;预算工作小组由企业分管副总和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
组成。
    第八条 预算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拟订本企业年度预算方针、目标;
    (二)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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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审核预算草案并报相应权力机构审批;
     (四)下达经权力机构审批确定后的预算;
     (五)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
     (六)预算领导小组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全面预算、决算工作
报告;
    (七)公司预算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年度决算报告,报董事会或相
应权力机构批准。
      第九条 预算工作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拟订的本企业年度预算方针、目标,制定预
算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平衡预算草案并报预算领导小组审核。
     (三)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
       第十条 各企业董事会或相应权力机构负责审批单位年度预算
方案。
      第十一条 各企业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审核各企业年度预算方
案,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审
批。
       第十二条 公司全面预算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部门负责对分管的工作按预算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并对分管副
总负责,公司总经理对预算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熟
  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经营业务、管理要求和工作程序的
  员工参与、落实预算工作。
       第十四条 各企业应当制定预算工作业务流程,明确预算编制、
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分析与考核等各环节的控制要求,并在各
个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确保预算工作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工作重心等编制相
应的业务预算,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各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应当符合本单位发展战略、经营目标、投资
计划、筹资计划和其他重大决议。
    第十六条 各企业编制经营预算,应当以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的实
际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变动、市场竞争状况、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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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竞争能力等因素对销售、生产、采购等业务可能造成的影响,严格
控制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各企业编制投资预算,应当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和风险
控制要求,在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决策的基础上,
合理安排投资结构和资金投放量,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各企业编制筹资预算,应当以筹资计划和资金需求决
策为基础,合理安排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审慎选择筹资方式,保持
最佳资金成本,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九条 各企业编制年度预算,应遵循“上下结合、分级编制、
逐级汇总”的原则,主要程序如下:
    (一)确定预算单位。每年 10 月,确定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单位
名单;
    (二)下达目标。公司预算领导小组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相应权
力机构的经营策略和发展目标,结合下属各企业发展战略,在对预算
期经济形势做出初步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确定预算编制政策,及时
提出下一年度各企业预算目标(老凤祥有限、工美有限、中铅有限),
包括销售目标、利润目标等,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将目标下
达。并由老凤祥有限、工美有限、中铅有限将预算目标分解落实各预
算编制单位;
    (三)编制上报。各预算编制单位及下属各企业应按照下达的预
算目标和政策,结合自身特点以及预测的执行条件,提出本单位预算
的具体方案,经各单位经营层充分讨论并经本单位经营决策机构审核
后,经负责人签章确认后,及时上报。
    (四)审查平衡。应对各预算编制单位上报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查、
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在审查、平衡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协
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调整的意见,并反馈给有关预算编制单位
予以修正并上报。
    (五)审议批准。公司预算领导小组将各企业上报的预算报公司
总经理室审批确认后下达,并经有关预算编制单位董事会或相关权利
机构批准后执行。
    公司在各预算编制单位上报预算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整体目标,
编制出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各企业本年度预算方案,一般应在本年度 1 月底之前编制完毕。
公司年度预算应在本年度 2 月底之前编制完毕。
    (六)批准执行。公司年度预算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各预算编
制单位即为预算执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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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各企业预算执行的指导、监督和服
务,对预算编制不及时或编制质量不高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要
求,督促整改。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分析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
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实施考核,落实奖惩。
     各企业预算执行在各企业负责人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预算一经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
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
企业、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将年度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
项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四条 预算控制要求区分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对超
预算支出 10%以上的预算项目,需报经各预算执行企业相应的权力机
构批准后实施;工程项目超预算及预算外支出需上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掌握预
算执行动态及结果。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预算领导小组应当运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
他会计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各企业决策机构报告或反馈预
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各企业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各企业完
成预算目标。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正式执行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遇到特殊
情况,于每年 9 月调整。
    第二十八条 企业调整预算,应当各企业的预算领导小组逐级向
企业权力机构提出书面报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
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预算的调整报告。
    公司应当对预算执行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在
确定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的基础上,下达预算调整目标,预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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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仍需按第十九条履行相应程序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审批预算调整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预算调整事项应当符合各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目
标;
     (二)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客观、可行;
     (三)预算调整重点应当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影响预算基础的
重大变化上。

                      第六章    预算考核

    第三十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企业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向企业权力机构报
告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的预算执行情况,并负责预算执
行结果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考核,以单位正式下达的预算
方案为标准,以经注册会计师或上级部门审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信
息为依据,实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执
行,如有修订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七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
(2012 年 8 月 28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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