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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老凤祥:会计核算制度2020-10-28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

完整地反映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财务通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老凤祥股

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主体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国内控股子公司应当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于境外控股子公司,

应当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

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向境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

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

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公司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对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发生的各类业务及时做好完整的、手续齐全的、计量准确的原始记录,并运

用恰当的会计方法予以真实记录。




                          第二章 会计核算概述

    第四条    会计分期

    公司会计期间分为会计年度和会计中期。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会计中期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各公司应该按照会计期间分期

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持续经营

    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六条   货币计量

    公司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境外控股子公司以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

环境中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向境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七条   会计基础

    公司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八条   记账方法

    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作为记账方法。

    第九条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遵循

以下基本原则:

    ( 一 ) 可靠性。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

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 二 ) 相关性。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

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

评价或者预测。

    ( 三 ) 可理解性。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

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 四 ) 可比性。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公司不同时期

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公司各成员公

司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

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 五 ) 实质重于形式。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 六 ) 重要性。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省略

或错报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
要性应当根据公司所处环境和实际情况,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

断。

    ( 七 ) 谨慎性。公司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

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或低估资产、负债、收益或者费用。

    ( 八 ) 及时性。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条   会计计量

    公司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

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 一 ) 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

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

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

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计量。

    ( 二 ) 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

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

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 三 ) 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

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

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 四 ) 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

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

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 五 ) 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

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三章 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中,

银行存款包括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其他货币资金包括银行

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

存款等。

    第十二条   公司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

序逐笔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有外币现金的公司,应当分别以人民

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三条   公司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

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有外币存款的

公司,应当分别以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货币资金核算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

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并按银行汇票或本票、信

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以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 、“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

核算。有外币其他货币资金的公司,应当分别以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其他货

币资金”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章 金融工具

    第十五条   金融工具的定义及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

合同。

    一、金融资产的定义: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

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公

司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

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

外。其中,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

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

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二、金融负债的定义:金融负债,是指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公

司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

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

外。公司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

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公司自

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公司

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

取或交付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工具可以分为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

    (一) 基础金融工具

    基础金融工具包括公司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

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

    (二) 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

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
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

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常见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和期权合同等。

    第十六条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对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司在交易日确认将收到的资产和

为此将承担的负债,或者在交易日终止确认已出售的资产,同时确认处置利得或

损失以及应向买方收取的应收款项。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公司转移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

风险和报酬;

    (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

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本公司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公司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

(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第十七条   金融资产的分类

    公司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

    第十八条   金融负债的分类

    除下列各项外,本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

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

的金融负债。

    (3)不属于本条第(1)项或第(2)项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

本条第(1)项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本公司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

负债的,该金融负债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嵌入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

    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的资产的,本公司

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该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

衍生工具处理:

    (1)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

关。

    (2)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3)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资产

    本公司将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

为应收款项列示,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

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第 二 十 一 条 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本公司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所有

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本公司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1、发生下列情况的,不属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重分类: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某金融工具

以前被指定并成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的有效套期工具,但目

前已不再满足运用该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某金融工具

被指定并成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的有效套期工具。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运用信用风

险敞口公允价值选择权所引起的计量变动。

    2、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

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

追溯调整。

    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

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

    3、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

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

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

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4、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

价值,即视同该金融资产一直以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

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

金融资产。同时,企业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
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5、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

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以其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账面余额。

    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

金融资产。

    按照本条规定对金融资产重分类进行处理的,应当根据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

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实际利率。同时,应当自重分类日起对该金融资产适用本准

则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并将重分类日视为初始确认日。

    第二十二条   金融工具的计量

    金融工具初始计量:本公司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

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

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

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一、金融资产后续计量: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1、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

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不考虑减值)所使用的利率。

    2、摊余成本: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

列调整确定: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

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除计提的累计信用减值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对于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

失,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应当

计入当期损益。

    2、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

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外,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

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该类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

工具投资,除了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

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

入当期损益。当其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

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二、金融负债后续计量:

    (一)金融负债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1)对于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

或损失,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

得或损失,应当在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在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相关

期间损益。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融负债终止确认,

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并将相

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新计算的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根据将重

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金融负债的原实际利率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如适用)折现的

现值确定。对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成本或费用,企业应当调整修

改后的金融负债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金融负债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二) 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会计处理。

    (1)信用风险的含义。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
险。金融负债信用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与金融负债发行人未能履行特定金融

负债义务的风险相关。

    (2)信用风险变化影响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当从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变动金额中扣除由于市场风险因素引起的市场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公允价值

变动金额,来确定由信用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3)金融负债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会计处理原则。公司根据本准则规定将

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

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由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

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金融负债的

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金融工具的减值

    (一)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

认损失准备:

    (1)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租赁应收款。

    (3)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本公司持有的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不适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包

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以及衍生金融

资产。

    (二)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

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当前(资产负债表日)应

当确认的减值准备。

    除了按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金融工具损失准备的情形以外,公

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

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三个阶段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
动,对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减值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第一阶段)。对于处于该阶段

的金融工具,公司应当按照未来 12 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其

账面余额(即未扣除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若该工具为金融资产,

下同)。

    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 12 个月内(若金融工

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 12 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

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2)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第二阶

段)。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公司应当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

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其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3)如果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第三阶段)。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

具,公司应当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但对利息收

入的计算不同于处于前两阶段的金融资产。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

司应当按其摊余成本(账面余额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即账面价值)和实际利

率计算利息收入。

    (二)各类金融资产减值概述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减值

    对于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按照整个

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当单项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

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

算预期信用损失。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

值,则本公司对该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对

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

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其他应收款减值

    其他应收款按照一般模型(三阶段)考虑预期信用损失。当单项其他应收款

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

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3)合同资产减值

    对于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

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当单项合同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

用风险特征将合同资产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4)、长期应收款减值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长期应收款,

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

准备。其他情形形成的长期应收款,则按照一般模型(三阶段)考虑预期信用损

失。

    当单项长期应收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

信用风险特征将长期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第 二 十 四 条 金融工具的报表列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

科目中列示。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科目

列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在“债权投资”科目中列示。自资产负债

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科目列示。

本公司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其他流动资产”科

目列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在“其他债权

投资”科目列示。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科目列示。本公司购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列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在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列示。

    本公司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本公司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列示。




                              第五章 存货

    第二十五条   存货的定义

    公司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物资采购、委托加工

物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列示。

    第二十六条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原材料按实际成本入账,原材料(除克拉钻、玉石、翡翠等)领用发出采用

加权平均法;克拉钻、玉石、翡翠等采用个别计价法。库存商品发出时金银饰品

和笔类产品采用加权平均法,珠宝等镶嵌类饰品及翡翠玉石类饰品采用个别计价

法。产成品和在产品成本包括原材料、直接人工以及在正常生产能力下按照一定

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不同类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

    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

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公司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

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他存货

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当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时,按
照成本计量;当材料价格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在正常生产

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产成品及用于出售的材料可变现净值为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

关税费后金额。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

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

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存货的盘存制度

    存货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

    第二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核算成本。

    第三十条     实物管理部门应会同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对包括低值易耗品在

内的各类存货进行盘点,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盘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存档。

对盘点结果与账面记录不符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盘盈盘亏以及无法继续使用的存货,由实物管理部门编制清

单并说明原因,由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会签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获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

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

期损益。




                        第六章 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十二条     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

    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

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则视为共同控制。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视为共同控制。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

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则视为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

    第三十三条   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

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述方法确认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

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

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

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换出资产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

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公允价值为

基础确定。

    第三十四条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

非暂时性的,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

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

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

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
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

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

益。

    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

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认定为非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通过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

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

的公允价值。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

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

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和购买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

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

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

控制的

    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

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

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

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

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
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

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

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

    第三十七条   成本法后续计量

    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

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

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三十八条   权益法后续计量

    公司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

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

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

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

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

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

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

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

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

投资方不一致的,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

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

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

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

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

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

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

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

减值损失的,全额确认。

    第三十九条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

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

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

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

益。

    第四十条     处置部分股权的处理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本制度“金融工具”的政策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

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

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

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

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

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本制度

“金融工具”的有关政策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

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本制度“合并财务报表

的编制方法”的相关内容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

有待售资产的处理
    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账面价值与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孰低的金额列示,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低于原账面价值

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

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

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

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

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商誉

    商誉为股权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于投资取得日的公允价值份

额的差额,或者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超过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

辨认净资产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合并财务报

表上单独列示。购买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股权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

单位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包含于长期股权投资。




                         第七章 固定资产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把符合以下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和

核算: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其取得成本的确

认标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

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计入当期损益;不符合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月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

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

不提折旧。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除经特别批准之外,其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

平均计算,并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和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扣除预计的净残值后

制定其折旧率。

    除了少数重要的固定资产项目,需要公司单独核定净残值以及折旧年限等要

素之外,通常情况下公司按照下述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

        类别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5-50 年           5%-10%         1.9%至 18%

       机器设备              3-22 年           4%-10%       4.32%至 31.67%

       运输工具              4-15 年           5%-10%       6.33%至 23.75%

       办公设备              2-20 年           5%-10%       4.75%至 47.5%

    第四十八条     公司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

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重新复核。未来预计使用寿命如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则

应调整固定资产剩余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则应

调整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则应及

时地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使其更加能够体现未来利益的实现方式。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如果已经提足折旧,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

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除了上述已经提足折旧并继续使用以及按照规定单独估价计入固定资产的

土地使用权外,公司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五十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由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牵头至少实地盘点

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需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规
定程序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公允

价值计入当期收益;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剔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

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损失。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

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

都需要办理会计手续,根据管理职责的不同由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由

投资资产部设置固定资产卡片。




                       第八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五十三条    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以出租为目的的

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其成本

能够可靠的计量时,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否则,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按

其预计使用寿命及净残值率对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五十五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自用时,自改变之日起,将该投

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用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赚取租金或资

本增值时,自改变之日起,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发生转换时,以转换前的账面

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五十六条    对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摊销)

方法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

    第五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

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

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八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
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第九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五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

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可辨认的标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相

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专利权、著作权

等。公司制改建时国有股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

值作为入账价值。

    (1)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按使用年限平均摊销。外购土地及建筑物的

价款难以在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之间合理分配的,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2)软件:软件按受益年限平均摊销。

    (3)专利权:专利权按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平均摊销。

    (4)著作权:著作权按合资经营合同约定期限平均摊销。

    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于每年年度终了进

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

    第六十一条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根据其性质以及研发活动最终形成

无形资产是否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被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

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

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 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
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以前期间已计

入损益的开发支出不在以后期间重新确认为资产。已资本化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在

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开发支出,自该项目达到预定用途之日起转为无形资产。

    第六十二条    当开发支出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

至可收回金额。

    第六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其他已经发生

但应由本年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按预计受益期

间分期平均摊销,并以实际支出减去累计摊销后的净额列示。




                          第十章 资产减值

    第六十四条    存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

产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等发生的减值,分别按照相关具体准则以及前述各章的规

定进行处理。

    其他长期资产如采用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对

子公司、合营公司以及联营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商誉等资产的减值,

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准则》以及前述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首先需判断各类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

减值的迹象。但是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

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第六十六条    在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的时候,公司参考下述原则:

    (一)存在市价的资产,其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且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

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由于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

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资产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
    (三)对于部分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中的流水线等等,由于市场利率或者

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明显提高,从而对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现值时使用的折现率产生重大影响,并进一步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闲置不用,或者按照公司的经营计划即将被闲置、终止使用

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

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远远低于预计金

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六十七条     一旦发现某项资产发生减值迹象,公司需要进行下一步具体

的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

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公允价值以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计算需按照资产减值准则中的相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以及管理层的经营决策意见来进行。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金、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

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判断减值迹象以及计算可收回金额时,按照资产减值

准则指南所提示的重要性原则来进行。

    第六十九条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需在未

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相应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

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七十条     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

期间不允许转回。

    处置或收回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

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则需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调整当期损益。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于无法确定可收回金额的单项资产,需要根据不同的
经营特点确定相应的资产组,对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后,进一步根据准则确定各

个单项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七十二条   对于总部资产和商誉,原则上需要将其分摊到相关的资产或

资产组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具体的测试方法以及财务核算处理方法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进行。

    第七十三条   对按上述规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区分资产项目进行单独

核算,同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上,对应的资产项目则按扣除资产

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十一章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七十四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

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包括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算确

认。对于按照税法规定能够于以后年度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抵扣亏损,视同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对于商誉的初始确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

得税负债。对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非企

业合并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

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第七十五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本公司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第七十六条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产生

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予以确认。但本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

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的,不予确认。
                         第十二章    应付职工薪酬

       第七十七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

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本公司支付的职工薪酬对象包括全职、兼职、临时职工、

公司正式任命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以及劳务合同用工等。

    支付的职工薪酬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

费、养老保险费(含商业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

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

的补偿(辞退福利)等。

       第七十八条     短期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

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和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

勤等。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

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其中,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七十九条     本公司离职后福利包括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设定

提存计划是本公司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

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本公司

离职后福利主要是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第八十条     辞退福利是指本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

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

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1)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

利时。

    (2)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公司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

酬。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

件的,按照关于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按照关
于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政策,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在

报告期末,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1)服务成本;

    (2)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3)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承担的所有职工薪酬,均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相应的

明细科目核算。涉及公司外部单位派来劳务用工人员的公司,每月末应当按照劳

务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务用工人员职工薪酬明细表确认为公司的职工薪酬,并建立

劳务用工人员职工薪酬备查账簿。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

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

值计量。

    第八十四条   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

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

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八十五条   公司如果发生年金基金和以股份支付为基础的薪酬,则分别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

份支付》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股份支付

    第八十六条   股份支付是为了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

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权益工具包括公司本身、公司的母公司

或同集团其他会计主体的权益工具。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八十七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按照授予日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授予后须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

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

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第八十八条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按照授予日

本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相应负债;授予后须完成等待

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本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相应负债。




                  第十四章     或有事项和预计负债



    第八十九条     或有事项,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

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

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

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承诺等。

    第九十条     或有事项的结果可能会产生预计负债、或有负债或者或有资产

等。公司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第九十一条     对因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等形成的现时义务,其履行很

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在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为预计负债。

对于未来经营亏损,不确认预计负债。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

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

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

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因随着时间推移所进行的折现还原而导致的预计负债账面

价值的增加金额,确认为利息费用。

    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以反
映当前的最佳估计数。




                       第十五章     借款费用

    第九十二条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具体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

兑差额等。

    第九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则在发生

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四条   借款费用资本化需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

生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

经开始三个前提条件。

    第九十五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按照下

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

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

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则根据

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

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

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第九十六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超过

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九十七条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

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

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

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

期损益。

    第九十八条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

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需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

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

新开始。

    第九十九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

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第一百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

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需

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

者可对外销售的,则应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十六章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第一百零一条     外币业务折算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入账。

    于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

币,所产生的折算差额除了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外币借

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资本化的原则处理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

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于资产负债表日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第一百零二条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以非记账本位币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
的即期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所有者权益中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

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以非记账本位币编制的利润表中的收入与费用项目,

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报表折算差

额,在其他综合收益中核算。以非记账本位币编制的现金流量表中各项目的现金

流量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第十七章      收入、成本和费用的确认

    第一百零三条    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按五步法模型: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

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第一百零四条    收入计量原则

    本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本公司

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

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本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

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

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

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

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本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

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本公司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参照本公司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

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
动的,作为可变对价处理。

    本公司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公司商品的第三方)对价的,将该应付对

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

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

外。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

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

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取得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

退还的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

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

项资产,即应收退货成本,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

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并

对上述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本公司为所销售的商品或所建造的资产等提供

质量保证。对于为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的保证类质量保证,本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为向客

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服务类质量保证,

本公司将其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提供商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的单独售价

的相对比例,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服务类质量保证,并在客户取得服务控制权

时确认收入。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供了一项单独服务时,本公司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

及本公司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

    本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即本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及其他

产品前能够控制该产品,则本公司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

收入。否则,本公司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

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
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认。

       第一百零五条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一)按时点确认的收入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通常仅包含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本公司

通常在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的基础上,以到货验收完成时点确认收入:

    (1)本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

务。

    (2)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

法定所有权。

    (3)本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

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二)按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提供服务合同通常包含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服

务的履约义务,由于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

济利益,本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对

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

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一百零六条      合同负债

    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列示为合

同负债。

    第一百零七条      合同成本确认与计量

    (一)合同履约成本: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

    (二)合同取得成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
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

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零八条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一)公司货品销售主要分为三种方式:批发、零售、代销。

    (1)销售商品收入批发业务具体方法:

    公司与全国各地经销商、加盟商签订销售合同,在货品已经交付客户并经客

户签收确认,公司已经收取款项或已经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公

司销售给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以货物已经发出并取得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结

算清单和结算款项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2)销售商品收入零售业务具体方法:

    公司通过购置或租赁的专卖店直接向终端顾客销售,在将商品交付顾客并已

经收取货款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3)销售商品收入代销业务具体方法:

    公司与代销商签订委托代销协议,由代销商在商品交付顾客时统一向顾客收

取全部款项,公司于约定结算期(一般为次月)按收到的代销结算清单确认销售

收入。代销模式下,终端零售柜台所售卖货品的所有权归属本公司。

    (二)会员积分业务具体方法:

    公司实施会员积分政策,顾客消费额产生的积分,可以兑换不同的礼品。该

奖励积分计划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本公司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

提供商品和奖励积分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奖励积分,

计入“合同负债”核算,并在客户取得积分兑换商品控制权时或积分失效时确认

收入。

    (三)提供劳务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提供劳务,在收到劳务收入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公司提供劳务主要为:

来料加工业务、代理客户采购贵金属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

    来料加工业务:公司在相关商品加工完毕并交付客户,已经收取加工费或取

得收取加工费的有关凭据时确认加工费收入;
    代理客户采购贵金属业务:公司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可以通过自有

交易席位代理无会员资格的客户购买黄金、铂金等贵金属。公司收取一定代理交

易手续费,公司于为客户代理交易完毕时,将交易手续费确认为代理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佣金、鉴定评估及咨询等其他收入,在相关服务

已经完成,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款项的证据时确认收入。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为:资金利息收入、特许经营业务收入、出租

固定资产收入等。

    资金利息收入:公司按照其他方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采用实际利率

计算确定;

    特许经营业务收入(收取加盟费):按照《连锁专卖合同》约定的收费时间

和方法计算确定加盟费收入;

    出租固定资产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五)退换货、以旧换新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退货:公司在收到退货时按货品原销售金额直接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同时冲

回原来结转的营业成本。

    换货(含以旧换新):公司在收到旧货时,以旧货直接抵减新货收入,公司

按抵减后的新货销售金额确定为营业收入,同时按新货的实际成本结转营业成本;

收到的旧货确认为存货的同时冲减营业成本。

    (六)绝当物品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销售绝当物品在客户取得绝当物品商品控制权时,确认绝当物品销售收入的

实现。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在销售产品、让渡资产使用权以及提供劳务过程中发

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

时、恰当地计入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发生的各类期间费用,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

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需要按照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区分费用的性
质,按照具体的明细类别核算。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的销售费用指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专

设的销售机构(销售网点以及售后服务机构等)发生的日常经营费用。主要包括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以及

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和折旧费等。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的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

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

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排污费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的研发费用是指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

的费用化支出。主要包括研发人员的职工薪酬、物料消耗、水电费耗用、设备的

折旧费用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费用是指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筹

资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相关手续费以及发生的

现金折扣和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为了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

“在建工程”或“制造费用”项目核算,不列入财务费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计提的各种社会贡献

等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保基金费用、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以及各类员工保险等,其计提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按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期解缴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的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支出及利润的计算按企

业会计准则及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的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计算和处理,

具体计算过程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章 政府补助

    第一百一十八条     政府补助的定义

    政府补助是指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

府作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主要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

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

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

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

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一百二十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

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

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

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

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

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

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一百二十三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

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

账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

期损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二十四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

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
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财

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第十九章 租赁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

租赁为融资租赁。其他的租赁为经营租赁。

    (一)经营租赁: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

损益。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确认。

    (二)融资租赁: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

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之间的差

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最低租赁付款额扣除未

确认融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列示。




     第二十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

待售:

    (一)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

即出售;

    (二)本公司已与其他方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出售协议且已取得相关批准,

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非流动资产,以账面价值与公允

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计量,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低于原账

面价值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中的资产和负债,分类为流动资产

和流动负债,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终止经营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
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被处置或划归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

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利润表中列示的终止经营净利润包括其经营损益和处置损益。




            第二十一章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公司和全部子公司组成的集团

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财务报表。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子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控制的依据

    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

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视为投资方控制被投资

方。相关活动,系为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决策者和代理人

    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将被投资方

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的,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

    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公司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

投资方之间的关系。

    (1)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

代理人。

    (2)除(1)以外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

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

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投资性主体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视为投资性主体:

        (一)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

   资者处获取资金;

        (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

   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三)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属于投资性主体的,通常情况下符合下列所有特征:

    (一)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二)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三)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四)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

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予以合并,母公司对

其他子公司的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

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合并程序

    (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司

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

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二)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合并所有者(股东)

权益变动表分别以本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

(股东)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本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

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合并所有者(股东)

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本公司合并编制。

    (三)本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全额抵销“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本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

易损益,按照本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

易损益,应当按照本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四)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本公司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

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净

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

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

中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以“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有少数

股东的,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

权益变动的情况。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

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五)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

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

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

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

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六)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

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

公司以及业务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编制合并

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七)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

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

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

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一百三十四条    特殊交易会计处理

    (一)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

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

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

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

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

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三)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

权的处理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

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

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

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

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四)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且该

多次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处理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

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

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

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

权当期的损益。

    判断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控制权过程的各项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原

则如下: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
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多次交易事项属于一揽子交易: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第二十二章        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

    第一百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

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

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等组成部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

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

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应当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经营所获利润,在依法缴纳各项税款后,按下述顺

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

    (二)按当年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三)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一百四十条     将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按投资方原出资比例分配。

将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转增前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按规定在次年的四月三十日前完成上年度财务决

算,并将财务决算报告董事会以及国家规定报送的其他有关部门。决算中的财务

报告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决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财务报表附注。




                           第二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的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中的条款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本规定

与公司其他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制度一

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经董事会重新批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属公司可以在不违反本制度原则的情况下,制定自己

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
(2020年10月2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