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老凤祥: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2022-05-31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关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

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章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投资机构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渠道

 管理,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

 司形象,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公司应当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
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

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 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

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

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

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可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第十四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

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存在下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照

 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投资
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

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领导机构,同时成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各小组成员构成如下:

   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

   成员: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工作小组组长:董事会秘书

   成员: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审计监察部、投资管理部、行政人事部、

生产技术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协调。公司及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接

受公司的统一安排、协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 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 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 投

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

各类可能导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层,并由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其他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

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建立

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及时反映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财务、诉讼等敏感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

(2022 年 5 月 30 日)起实施。



    附件 1:承诺书

    附件 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承        诺   书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
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
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有效
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
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
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证券代码:600612                                       证券简称:老凤祥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记录表标号:202 -00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电话会议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
 员姓名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
 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