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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氯碱化工:200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0-05-13  

						法 律 意 见 书

    沪广律(2010)非字第11 号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1

    上 海 市 广 庭 律 师 事 务 所

    上海市长寿路28 弄30 号518 室 邮编:200060

    电话:52520466 传真:62995099 电子邮件:gtls@citiz.net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沪广律(2010)非字第11 号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俞云鹤、叶杭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公司于2010 年5 月13 日召开的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2

    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

    上,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已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20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会

    议议程,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

    等事项。

    按照公告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13 日上午在上海

    宛平宾馆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军先生主持,在全

    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1 人,

    代表股份596,643,36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5949%。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3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如下议程:

    (一)审议《200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审议《2009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2009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关于2009 年度财务决算与2010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1、关于2009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2、关于2010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2010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1、关于为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担保;

    2、关于为参股公司的担保。

    (六)审议《关于2010 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1、关于向银行融资的授信额度;

    2、关于向华谊集团借款的额度。

    (七)审议《关于2009 年利润分配的预案》;

    (八)审议《关于预计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2009 年报

    酬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支付独立董事、外部董事2010 年津贴的预案》。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4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对所有议案进行逐项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第

    五项第1 件议案、第六项第2 件议案、第八项议案事项为关联交易事

    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律师

    进行现场监票,并当场统计和公布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

    主 任: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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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 杭 生 叶 杭 生

    ________________

    俞 云 鹤

    2010 年5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