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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氯碱化工: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0-10-29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沪广律(2010)非字第24 号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1

    上 海 市 广 庭 律 师 事 务 所

    上海市长寿路28 弄30 号518 室 邮编:200060

    电话:52520466 传真:62995099 电子邮件:gtls@citiz.net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沪广律(2010)非字第24 号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俞云鹤、叶杭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公司于2010 年10 月29 日召开的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氯碱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2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审议事项,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2010 年10 月29 日下午在

    上海青松城三楼黄山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军先

    生主持,经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5 人,

    代表股份600,320,72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912897%。公司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1、审议《关于向上海华谊(集团)公司申请6 亿元额度中期票

    据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表决。其中,第一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

    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第二项议

    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律师进

    行现场监票,并当场统计和公布表决结果。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

    主 任: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叶 杭 生 叶 杭 生

    _________________

    俞 云 鹤

    2010 年10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