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碱化工: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0-10-29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沪广律(2010)非字第24 号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1
上 海 市 广 庭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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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沪广律(2010)非字第24 号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俞云鹤、叶杭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公司于2010 年10 月29 日召开的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氯碱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2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审议事项,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2010 年10 月29 日下午在
上海青松城三楼黄山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军先
生主持,经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5 人,
代表股份600,320,72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912897%。公司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1、审议《关于向上海华谊(集团)公司申请6 亿元额度中期票
据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表决。其中,第一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
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第二项议
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律师进
行现场监票,并当场统计和公布表决结果。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
主 任: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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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杭 生 叶 杭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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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 云 鹤
2010 年10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