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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氯碱化工:董事会投资评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0年12月)2010-12-15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投资评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投资评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投资评审委员会
            (201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七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投资评审委员会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辖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高管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组成,以
财务、技术、投资等行业专家为主。
       第四条   投资评审委员会设投资评审委员会主任一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五条   投资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当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投资评审委员
会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或连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投资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综合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投资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投资项目的审核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投资评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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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人向投资评审委员会上
报投资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投资评审委员会根据议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三)投资评审委员会将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呈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投资评审委员会会议由投资评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当
于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有关会议资料分发给全体委
员。投资评审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     投资评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定期会议。投资评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至少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
       第十条     投资评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或相关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投资评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和会后形
成的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责
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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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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