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碱化工: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1-05-18
上 海 市 广 庭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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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沪广律(2011)非字第 04 号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潘轶、俞云鹤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
上,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已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会
议议程,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
等事项。
按照公告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年 5 月 18日下午在上
海宛平宾馆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军先生主持,在
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08 人,
代表股份 604,285,8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2.2558%。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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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如下议程:
(一)审议《201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审议《2010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2010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关于 2010 年度财务决算与 2011 度年财务预算的议
案》;
1、关于 2010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2、关于 2011 度年财务预算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 2011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1、关于为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担保;
2、关于为参股公司的担保。
(六)审议《关于 2011 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1、关于向银行融资的授信额度;
2、关于向华谊集团借款的额度。
(七)审议《关于 2010 年利润分配的预案》;
(八)审议《关于追认 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预计 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 2010 年报酬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监事变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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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对所有议案进行逐项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第
五项第 1 件议案、第六项第 2 件议案、第八项议案、第九项议案为关
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与本律师进行现场监票,并当场统计和公布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
主 任: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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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杭 生 潘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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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 云 鹤
201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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