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碱化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12年12月)2012-12-04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
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构架及人员
1.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评审委员会和投资评审委员会。
2.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不低于 1/3,
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聘任一名秘书。
3.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战略委员会及下设评审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三)职责权限
1.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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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提案,并作出审议意见;
(2)审议公司整体战略修订提案,并作出审议意见;
(3)开展公司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提供辅助决策和专业咨
询意见。
(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策程序
1.凡提交战略委员会讨论的投资融资方案、战略方案同时提交战略
评审委员会和投资评审委员会,二个评审委员会组织讨论后,向战略委员
会提交书面意见。
2.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上报的方案以及评审委员的意见,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评审委员及方案上报部门或企业。
(五)议事规则
1.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2.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3.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战略委员会会议,可视情况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和评审委员会秘书列席会议。
5.如战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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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6.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7.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视作董事会档案。
8.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六)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2.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
择并提出建议。
(二)人员组成
1.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高
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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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提名委员会
应聘任一名秘书。
4.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三)职责权限
1.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决策程序
1.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2.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
求进行工作;
(2)提名委员会可在不限于本公司范围,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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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筛选并经本人同意,
确定被提名人人选,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个月,向董
事会提交被提名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五)议事规则
1.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2.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提名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5.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6.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7.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会议记录视作董事会档案。
8.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六)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2.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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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二)人员组成
1.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高
于 1/2,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2.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
应聘任一名秘书。
4.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三)职责权限
1.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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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
审核;
(5)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6)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7)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8)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2、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四)决策程序
1、公司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季报、中报、年报及相关临时报告;
(5)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2、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审计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3)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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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五)议事规则
1.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在中报和年报前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2.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审计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5.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6.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7.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视作董事会档案。
8.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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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2.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
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薪酬政策的考核方案,并进行考核。
3.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
管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
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人员组成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的比例
应高于 1/2。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聘任一名秘书。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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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三)职责权限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要求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2)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管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
(四)决策程序
1.公司人事等相关部门负责向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公司高管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提供董事及高管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4)提供董事及高管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5)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考评程序:
(1)公司董事和高管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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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
(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管的报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五)议事规则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5.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6.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8.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视作董事会档案。
9.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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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六)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2.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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