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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氯碱化工:财务联签制度细则(2012年12月)2012-12-04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联签制度细则


    第一条   为规避财务风险,提高财务活动的合理性,根据《上海

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务联签制度”是指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

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关联交易、购

买或销售商品、借款、代理等生产经营经常性业务活动或其他特殊情

况等事项未达到董事会批准权限,或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

借款计划、担保计划,在每一笔具体实施时,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及财务总监中的一人或多人联合签署,方为有效并可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中需联签的有关财务业务主要是指:涉及公司重

大资金调度、财务运作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

活动:固定资产投资、债权投资、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抵押、资

产处置、投资性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或接受劳务等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担保事项。

    第四条   有关财务业务联签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提供或接受劳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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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述单项 100 万元以下事项,由总经理代表董事会做出相应的

决定。总经理签署以上事项在当年度分别累计不能超过 1000 万元。

    2.单项达到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时,或累计分别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时,由总经理与财务总监联合代表董事会做出

相应的决定。但在当年度分别累计不能超过 3000 万元。

    3.单项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时,或累计分别达到 3000

万元以上到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时,由董事长、总

经理和财务总监三人联合签署决定。但在当年度分别累计不能达到占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二)关联交易事项

    1.单项 1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除担保外),由总经理与财务总监

联合代表董事会做出相应的决定。但在当年度各类关联交易分别累计

不能超过 1000 万元。

    2.单项 100 万元以上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下金额时,或当以上事项在本度年已累计达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时,由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三人联合签署

决定。但在当年度各类关联交易分别累计不能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三)担保事项

    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担保计划,在每一笔具体实施时,

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三人联合签署。

    (四)贷款事项

    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贷款计划,在每一笔具体实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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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三人联合签署。

   (五)对购买或销售商品、代理等生产经营经常性业务活动或其

他特殊事项

       1.单项达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以下金额时,

由总经理代表董事会做出相应的决定。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

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副总经理和其他中高级管理者做出相应的决定,

该授权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予以明确。

       2.单项达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以上 3%以下金

额时,由总经理与财务总监联合代表董事会做出相应的决定。

       3.单项达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以上 5%以下金

额时,由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联合签署。

       (六)重大资金调度

       1.除工资、奖金以外的一次提取 5 万元以上的现金,由总经理与

财务总监联合签署决定。

       2.通过银行办理一次 10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经营转账结算,由总

经理与财务总监联合签署决定。

       (七)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二人以上认为需联合签署的事

项。

       第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因公外出,需由其签署的事

项一般应暂缓签署。确因时间紧迫,应电告外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

财务总监认可后,由其相应委托一名董事代为签署。

       第六条   联签内容不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党务、工会等非经营

管理的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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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须将联签事项以书面形式先递交董事会秘书

室,由董事会秘书室对联签事项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然后由董事会秘

书室送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联签。

    第八条   以上金额以人民币计值,亦包括同等价值的外币。本细

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当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处置、资产

抵押以及承担担保责任等使公司当年出现亏损时,董事会不再授权。

    第九条   联签的书面材料须有一份董事会秘书室留存。

    第十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本细则修改权属董事会,

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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