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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氯碱化工: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12-20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沪广律(2012)非字第 34 号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
  上 海 市 广 庭 律 师 事 务 所
                上海市长寿路 28 弄 30 号 518 室         邮编:200060
          电话:52520466    传真:62995099        电子邮件:gtls@citiz.net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沪广律(2012)非字第 34 号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叶杭生、俞云鹤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范性文件”)、《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氯
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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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审议事项,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 2012 年 12 月 20 日下午在
上海建国宾馆四楼九州 B 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
军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55 人,
代表股份 595,210,53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1.4710%。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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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1、审议第七届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第七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配套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聘请 201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5、审议关于提议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
    6、审议关于提议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第八届
监事会监事。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除
累积投票制选举外,对所有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其中修订公司章程
按规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第八届董事会
董事、独立董事和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现场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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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



     主 任: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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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 杭 生                           叶 杭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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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 云 鹤



                                   2012 年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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