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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氯碱化工:201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5-09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沪广律(2013)非字第 12 号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
  上 海 市 广 庭 律 师 事 务 所
                  上海市长寿路 28 弄 30 号 518 室         邮编:200060
            电话:52520466    传真:62995099        电子邮件:gtls@citiz.net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沪广律(2013)非字第 12 号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叶杭生、俞云鹤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范性文
件”)、《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氯碱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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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召开日期(包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
的召开地点和会议审议事项,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
程序以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
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 2013 年 5 月 9 日下午在上
海宛平宾馆四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军
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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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0 人,代表股份 602,790,50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2.126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386,8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99%。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1、审议《201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2012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2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关于 2012 年度财务决算与 2013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5、审议《关于 2012 年利润分配的预案》;
6、审议《关于 2013 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聘请 2013 年度公司年报审计单位及支付 2012 年度报
酬的议案》;
8、审议《关于聘请 2013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单位的议案》;
9、审议《独立董事 2012 年度述职报告》。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所有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由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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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现场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在会议公告通知的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

     主 任: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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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 杭 生                            叶 杭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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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 云 鹤

                                           201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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