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碱化工: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9-17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沪广律(2013)非字第 41 号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
上 海 市 广 庭 律 师 事 务 所
上海市长寿路 28 弄 30 号 518 室 邮编:200060
电话:52520466 传真:62995099 电子邮件:gtls@citiz.net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沪广律(2013)非字第 41 号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俞云鹤、叶杭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
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范性文件”)和《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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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
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审议事项,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 2013 年9月 17 日上午在
上海宛平宾馆四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
军先生主持,经与会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会议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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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1 人,代表股份
599,990,77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1.884364%。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变更的议案》。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由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
议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现
场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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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
主 任: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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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杭 生 叶 杭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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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 云 鹤
2013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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