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碱化工:2013年度股东大会(年会)法律意见书2014-05-08
法 律 意 见 书
沪广律(2014)非字第 08 号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
上 海 市 广 庭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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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年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沪广律(2014)非字第 08 号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叶杭生、俞云鹤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范性文
件”)和《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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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
上,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按照法律规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会议议程,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按照公告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7 日上午在上海
宛平宾馆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军先生主持,在全
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6 人,代表股份 602,507,122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52.1020%。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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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公告通知中载明的全部
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如下议程:
1、审议《201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201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关于 2013 年度财务决算与 2014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5、审议《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审议《关于申请 2014 年度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聘请 2014 年度公司年报审计单位及支付 2013 年
度报酬的议案》;
8、审议《关于聘请 2014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及支付 2013
年度报酬的议案》;
9、审议《独立董事 2013 年度述职报告》。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对所有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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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行现场监票,并当场统计和公布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
主 任: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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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杭 生 叶 杭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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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 云 鹤
2014 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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