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碱化工: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7-11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案件编号:2019 光律见字 0004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案件编号:2019 光律见字 0004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潘轶、程安卿律师(以下简称“本律
师”) 就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
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
文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形式、召开日期(包括现场会
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和会议审议事项,
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下午在上海徐家汇路 560 号 2101 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长黄岱列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
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70 人,代表股份
569,670,44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262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薪酬的议案》;
3、审议《关于调整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相关操作事宜的议案》;
4、审议《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第 1、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现场会议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现场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在会议公告通知的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并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