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18900908 证券简称:氯碱化工氯碱 B 股 公告编号:2019-021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 年 7 月 1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徐家汇路 560 号 2101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0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0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6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69,670,442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538,970,607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30,699,83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9.2624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6.6076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654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岱列先生主持,采 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董事李宁女士、董事王林造先生、外部董事 张文雷先生、独立董事邵正中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董事会秘书居培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相关高管列席了本 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538,970,321 99.9999 286 0.0001 0 0.0000 B股 30,698,735 99.9964 1,100 0.0036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569,669,056 99.9997 1,386 0.0003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538,970,321 99.9999 286 0.0001 0 0.0000 B股 30,698,735 99.9964 1,100 0.0036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569,669,056 99.9997 1,386 0.0003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相关操作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538,970,321 99.9999 286 0.0001 0 0.0000 B股 30,698,735 99.9964 1,100 0.0036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569,669,056 99.9997 1,386 0.0003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538,970,321 99.9999 286 0.0001 0 0.0000 B股 12,598,158 41.0365 18,101,677 58.9635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551,568,479 96.8223 18,101,963 3.1777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序 (%) 数 (%) 号 1 关于《修订公司章 30,863,409 99.9955 1,386 0.0045 0 0.0000 程的议案》 2 关于《调整 2018 30,863,409 99.9955 1,386 0.0045 0 0.0000 年度利润分配相 关操作事宜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 1 和议案 3 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轶、程安卿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