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更换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规定,作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三十一 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更换董事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对该项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华谊(集 团)公司具有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经审阅董事候选人顾立立先生、叶小 鹤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第一百 零四条规定的情况,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 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更换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邵正中 王锦山 赵子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