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十届四次 董事会议的《关于公司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 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该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具备与其职权 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我们同意聘任孙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崔巍先生 为公司总工程师。 独立董事:王锦山 赵子夜 曹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