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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氯碱化工:200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09-04-23  

						上 海 市 广 庭 律 师 事 务 所



    

    上海市长寿路28 弄30 号518 室 邮编:200060

    

    电话:52520466 传真:62995099 电子邮件:gtls@citiz.net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沪广律(2009)非字第06 号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俞云鹤、叶杭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公司于2009 年4 月23 日召开的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1

    

    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

    

    上,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20 日前,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2009 年4 月23 日上午在上

    

    海宛平宾馆多功能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训峰先生主持,经全

    

    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2 人,

    

    代表股份607,440,91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5286%。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2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公告通知中载明的全部

    

    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如下议程:

    

    (一)审议《200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审议《2008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2008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关于2008 年度财务决算与2009 度年财务预算的议

    

    案》;

    

    1、关于2008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2、关于2009 度年财务预算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2009 年度担保授信额度的议案》;

    

    1、关于为大股东的子公司新增的担保;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新增的担保。

    

    (六)审议《关于2009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2008 年利润分配的预案》;

    

    (八)审议《关于预计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2008

    

    年报酬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一)听取独立董事2008 年度述职报告。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3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对所有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其中第四项、第五项议案各包含两件

    

    表决事宜,分别进行表决。股东大会第五项议案第1 件事宜、第八项

    

    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第十项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律师进行现场监票、当场统计并

    

    公布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

    

    主 任: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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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 杭 生 叶 杭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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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 云 鹤4

    

    2009 年4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