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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化工:氯碱化工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6月)2022-06-09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专题会议形式召开,监
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
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
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在会议举行前五天将会议时间、地点以
及建议讨论和审议的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情况紧急时,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监事应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会议。对建议讨论和审议的事
项,监事应事先进行准备,在会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采取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各位监
事应在表决票中“同意”、“弃权”、“反对”栏中表明自己的意见,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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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
视为弃权。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议案表决票超过应到监事半数为通过。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2. 检查公司财务;
    3.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4.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8.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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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
权。
    第十条   监事会议应有记录,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会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因故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前说明原因,并
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权力。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其
行使权力,应视为无行使职权能力,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更换(职工监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进行更换)。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本规则。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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