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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化工:氯碱化工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30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融 2022 非诉第 0102 号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袁晨律师、楼旎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有效的《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
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十

                               第 1 页 共 7 页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安排》。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
告了《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26 日、2022 年 4 月 30 日、2022 年 6 月 9 日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
    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就
本次会议设置线上股东大会会场事宜进行了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徐家汇路 560 号 2101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顾立立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设置线上
股东大会会场。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6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
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6 月 2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及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6 月 24 日(B 股最后交易日 2022 年 6 月 2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B 股股东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第 2 页 共 7 页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60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1,350,838 股(其中 A 股 538,805,647 股,B 股 42,545,1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725%。
    2.线上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设置线上股东大会会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含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0,100 股(其中 A
股 0 股,B 股 5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3%。
    3.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45,15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2979%。网络投票系统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
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
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届董事会经依法选举产生并合法存续,具
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00《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4.01《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
    4.02《关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
    5.《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第 3 页 共 7 页
    6.《关于继续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7.《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独立董事 2021 年述职报告》;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已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26 日、2022 年 4 月 30 日、2022 年 6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的媒
体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
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当场公布了网络投票
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84,132,1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5%;反对 662,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3%;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2.《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84,132,1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5%;反对 662,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3%;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3.《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84,132,1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5%;反对 662,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3%;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第 4 页 共 7 页
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4.00《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4.01《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84,132,1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5%;反对 662,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3%;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4.02《关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53,869,0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15%;反对
29,898,4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26%;弃权 1,028,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9%。
    5.《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83,633,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1%;反对 134,3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弃权 1,02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9%。
    6.《关于继续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57,809,7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54%;反对
25,957,7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88%;弃权 1,028,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8%。
    7.《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82,345,1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09%;反对
1,422,3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2%;弃权 1,028,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9%。
    8.《独立董事 2021 年述职报告》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82,988,5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9%;反对 778,9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2%;弃权 1,02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9%。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82,994,5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0%;反对 772,9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2%;弃权 1,02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8%。

                               第 5 页 共 7 页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43,386,2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189%;反对
40,381,2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52%;弃权 1,028,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9%。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43,386,2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189%;反对
40,381,2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52%;弃权 1,028,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9%。
    12.《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43,386,2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189%;反对
40,381,2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52%;弃权 1,028,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9%。
    1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43,386,2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189%;反对
40,381,2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52%;弃权 1,028,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9%。
    以上议案中,第 9 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通过,其余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有效表决通过。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通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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