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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物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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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上海市中山北路 2550 号 5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李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
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21 年 4 月
3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
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
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在上海市中山北路 2550 号
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表决方
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 6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9,678,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248%
(其中 A 股股东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9,678,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8.3248%;B 股股东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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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根据会议规则,同一表决权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为准。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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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林   琳 ________________




                                         李   晗 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