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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自仪股份:第三十五次股东大会(暨2013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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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五次股东大会(暨 2013 年年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自动化仪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 陆旭霞 律师、

王垣 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十五次股东大会

(暨 2013 年年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目

的,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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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4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三十五次股东大会(暨

2013 年年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议案、出

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权登记日及其他相关事宜。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董事会二 0 一三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监事会二 0 一三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二 0 一三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4、《公司二 0 一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二 0 一三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二 0 一四年
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7、《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二 0 一四年度
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在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 0 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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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薪酬情况的报告》;
     9、《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支付其 201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
制审计报酬的议案》;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014 年 6 月 26 日,公司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议程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

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故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71,796,7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254%。上述股东及其

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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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他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董事会二 0 一三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71,724,4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80%。

      2、审议《公司监事会二 0 一三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71,111,1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010%。

     3、审议《公司二 0 一三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71,724,4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80%。
     4、审议《公司二 0 一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724,4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80%。
     5、审议关于《公司二 0 一三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724,4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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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99.9580%。
     6、审议《关于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二 0
一四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66,365,11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913%。该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上海电气(集团)
总公司实施了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
     7、审议《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二 0 一
四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724,4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80%。
     8、审议《关于在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
0 一三年度薪酬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171,724,4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80%。
     9、审议《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本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支付其 2013 年度财务和
内部控制审计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663,7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226%。
     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770,3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026%。
     1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天西表决结果:171,724,4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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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
     独立董事赵时旻表决结果:171,724,4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
     独立董事席裕庚表决结果:171,724,4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
     董事许大庆表决结果:171,724,4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
     董事朱惠良表决结果:171,724,4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
     董事林启梅表决结果:171,724,4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
     董事姚勇表决结果:171,724,4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
     董事曹俊表决结果:171,724,4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
     董事黄建民表决结果:171,724,4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


      12、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监事许建国表决结果:171,724,4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

      监事沈岷表决结果:171,724,4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

      监事陈修智:表决结果:171,724,4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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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



      上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其中,第 6 项议案表决过程中,该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

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实施了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第 10 项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的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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