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仪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5-09-29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信息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
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
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及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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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因职务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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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资产重组、定向增发或者其他再融资
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公
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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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八)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
损害赔偿责任、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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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五)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其
他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律所、评估机构、
银行等;
(七)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履行工作职责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八)发行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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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十)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
(十一)通过其他途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十二)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供公司自查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外报送内幕
信息的部门,应向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可采取一次性报备或一事一
报两种备案方式。
一次性报备方式适用于必须、定期或经常地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
员,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日常出席或列席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 该类人员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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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自本制度生效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并持续
向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所知晓的、新的内幕信息,报备日为知晓该内
幕信息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其中,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报送的公司内
幕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登记报送内容和时间);
(二)参与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传递过程的相关人员。该
类人员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本制度生效起十个工作日内
向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三)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且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登记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
并持续报告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必须、定期或经常地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外,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按照一事一报的方式登记备案。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于两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若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而报送
内幕信息的,应要求对方保密和提醒禁止内幕交易,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
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于两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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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登记备案。
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报送部门
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
人或报送部门提供或收集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
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企业代码、证券账户、知悉的内幕信
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详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商议、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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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二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汇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十七条 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
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重大交易等事项,
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信息登记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进行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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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
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
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
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
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
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
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把处罚结
果报送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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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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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一)
备人(签字):
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 内幕 内幕 内幕 内幕 知 知 内幕 内幕
号 信息 信息知 信息知 信息知 悉内 悉内 信息 信息
知情 情人 情人 情人 幕信 幕信 所处 获得
人姓 身份 证券 与公 息时 息地 阶段 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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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证号码 帐户 司的关 间 点 (注 (注
系 三) 四)
(注
二)
注一: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
注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三: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四:填写如何获得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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